赵某经王某就业的津南区某公司被狗咬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协议,由王某赔偿医疗费等300元了结此事。 随后,赵某以被狗咬伤有潜伏期、伤势未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100余元。 近日,经本市二中院审理后,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8日上午,原告赵某路过被告王某就职的津南区某公司门口,被狗咬伤。 当赵某找到王某时,王某承认了养狗的事实,但否认咬赵某的狗是自己的。 双方争执不下,不报警。 经公安津南分局调解,王先生委托孙先生与赵某协商,“孙先生代表王先生向赵某道歉,并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300元。 该协议生效后,双方今后发生任何问题都与王先生无关。 ”。 赔偿金支付后,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赵先生多次到津南区某医院就诊。 诊断为左大腿被狗咬伤,建议休息10天。 赵先生以伤情严重且未康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00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确定是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的,王某应当同意赔偿,并认定自己的狗咬了赵某。 双方就狗咬达成协议,并认定签字付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确认该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赵先生要求赔偿王先生承诺以外的额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赵先生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赵先生认为,被狗咬伤有一定的潜伏期,是在不了解医学知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应该取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已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双方在公安部门签订调解协议,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赔偿事宜的权利义务约定。 目前,赵女士主张该协议是严重误解,明显有失公平,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变更或撤销的事由,要求赔偿公主史,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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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心肝”,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宠物保健医疗行业也异军突起,成为油水丰富的暴利行业。 我最近走访了兰州的几家宠物医院,对宠物保健医疗行业市场混乱、价格昂贵感到惊讶。
兰州部分宠物医院的狗狗入浴费需120元。 按照兰州普通洗澡标准,是达人洗澡费的40倍以上。 另外,在给狗寄养、治疗等方面需要支付喜欢的价格。 然而,对于宠物医院漫天要价的行为,没有一个部门能站出来说话。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 甘肃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块属于市场调节行为,价格是开放的,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不在政府管制范围之内。
宠物医院是新兴行业,在管理和行业发展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问题。 为此,需要完善的制度,而不是忽视、把责任推给市场头上,来调节和平衡市场。 确实,市场在价格上可以有一定的调节,但宠物医院里鱼龙混杂的环境和参差不齐的条件,市场调节不了。 因为,这个环境已经挖了监管的口子,反过来利用市场牟取暴力。
综观宠物医院的几大罪,其中严重的不是没有标准的乱收费,而是缺乏统一管理的行业环境。 目前,大多数宠物医院都存在内部管理混乱、人员频繁变动、医生资格不足、卫生保障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一些宠物医院的诊疗是个人行为,一些钻空子的“江湖骗子”开始浑水摸鱼,欺骗顾客,哄抬物价。 宠物医院往往利用垄断的医疗条件和主人对宠物的喜爱,来左右市场的价格调节作用。 毕竟,这些问题是缺乏监管制度造成的。
许多经验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无关,经过这次金融危机后,这在西方也已有共识。 那么,如何才能使宠物医院走出监管盲区,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呢? 要对该行业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管理,首先要尽快拿出《兽医法》,使兽医管理有法律依据。 其次,规范兽医职业准入制度、医院设施条件和内部管理,从软硬件上改变宠物医院存在的问题。 然后是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成立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行为,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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