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宠物医院的手续
一、首先办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9号令)的要求,办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医院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面积不低于60平米;
2、动物医院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功能室设置及设备合理:动物医院要求分设诊疗室、手术室、药房、X光机或B超机等,动物诊所不能实施动物颅腔、胸腔手术。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5、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两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二份);
(6)设施设备清单(二份);
(7)管理制度文本(二份);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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