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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师注册办理条件依据
执业兽医 更新时间:2018/4/13

执业兽医师注册办理条件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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