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人畜共患病对人和动物均有较大的危害,常见的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旋毛虫病、囊虫病等等。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实现。如现行防治血吸虫病、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兽医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防治措施,会同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已取得成效。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这里所说的“易感染的人群”,是指与发生人畜共患病的病(死)畜禽密切接触者和人畜共患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死)畜禽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在病(死)畜禽所在地(畜禽饲养场、畜禽散养户、野畜禽栖息地、宠物市场和饲养户及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直接从事饲养、观察研究、捕捉、装运、贩卖、宰杀、加工病(死)畜禽的人员及在这些场所内生活、工作过的其他相关人员,在农贸市场内特指那些直接从事贩卖、宰杀活畜禽或病(死)畜禽的人员及在贩卖、宰杀场所生活或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从事扑杀、处理(如处置畜禽尸体和环境清洁、消毒等)工作的人员;直接接触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的相关人员。人畜共患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包括:与出现症状后的人畜共患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共同生活、居住、护理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动物疫病的发生,不仅危害养殖业发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封锁、隔离、扑灭、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疫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拒绝。如果不遵守,只顾个人利益,讨价还价,动物疫病就得不到迅速、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本法专门规定了此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
近年来,在动物疫病控制、扑灭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藏匿、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封存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甚至盗掘已被深埋的病死和扑杀的畜禽。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造成前期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前功尽弃,动物疫病得不到真正控制和扑灭。
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他处,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秘密的挖掘出来、盗走,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被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动物疫情时对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疫情发生时,只有处理动物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疫区,才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及时到达疫区,离不开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的配合。这里强调“优先”二字,即疫情发生时,运输部门要保证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处理动物疫情的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处理动物疫情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动物疫情证明,优先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购票,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交付运输的处理动物疫情的物资应有明显标志,运输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抵。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特殊规定。
近年来,全球重大动物疫病屡屡发生,我国一些地区也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了沉重打击,严重威胁着人体健康,并一定程度影响社会稳定。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05年11月16日专门颁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应急方针和具体措施。因此,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将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执行。
本条的“法律”,既包括本法,也包括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法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的规定”,既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也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根据本条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应急处理措施,与《动物防疫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具体规定:
1、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基本方略: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
2、强调当地政府的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3、事先作好重大动物疫情总的应急预案和某种具体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事先要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总的应急预案;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某种具体重大动物疫情的实施方案,并适时修改、完善。
4、成立应急预备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5、政府应当报告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6、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可以采取严厉措施: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7、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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