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工作;
(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作答结果、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三)发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
(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五)指导考点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六)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考区下设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考试考务培训。
第三章 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审定和试卷审定工作的专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试题命制、试题审定阶段,每个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审定阶段,每个考试类别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题范围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试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试卷蓝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六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 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以考试当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试试题为客观题。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门科目考查内容包括:
基础科目考查与临床实践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
预防科目考查常发和多发的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识;
临床科目考查常见和多发普通病的诊断和治疗;
综合应用科目考查常发重大疾病的处置、防控与治疗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生态和饲料与营养有关知识。
第六章 巡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在考试期间开展巡考。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主要职责:
(一)检查考试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考前工作落实情况,包括考试组织领导、考试宣传发动、考务培训等;
(三)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布置、考务人员配备、考试现场组织、考风考纪、安保医疗等;
(四)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加强本级巡考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巡考人员应对巡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 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可以申请执业兽医资格。其中,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应取得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兽医资格。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农医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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