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农人字〔2020〕3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5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农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4个等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评审专业设置为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专业,可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当年度不得申报;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标准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六)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农民教育培训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四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1项;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县级以上表彰;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6.参加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教材,或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000字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五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获得过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2项以上;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4.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主要参与2项)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5.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6.主持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教材,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2项以上;
3.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培训教材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正式出版,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6.主持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教材;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工作。
(五)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不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现职称后在农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2名以上本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农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农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获国家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副高级农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写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农业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一条 中级及以下职称,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申报参加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评审学历是指国家或省内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对于所学专业不再限定相关或相近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绩,农业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农业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农业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见习期满,或农业专业全日制大专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农业专业全日制中专见习期满,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摘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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