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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0/21

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技术研究、推广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农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专业设置和评审方式

(一)农艺: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对应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二)畜牧:资格名称为正高级畜牧师、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农业技术员,对应畜牧专业。

(三)兽医: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兽医师、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农业技术员,对应兽医专业。

(四)水产:资格名称为正高级水产师、高级水产师、水产师、助理水产师、农业技术员,对应水产专业。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

2.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者,或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正高级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2.专业理论方面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有承接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能力;

(2)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工作方案及总结技术经验的能力;

(3)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或子课题的研究;

(2)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3)主持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4)主持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地方标准、省(部)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

(5)主持推广3个以上农业新品种或3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研发2个以上农业机械产品或推广3项以上农业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独著10万字或本人参编撰写2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2)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4)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5)授权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第一发明人),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第一著作权人);

(6)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省(部)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育成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含畜禽新品系、配套系)1个以上(排名前5),或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获得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备案)的农作物新品种3个以上(第一完成人)并大面积推广;

(8)研发2个以上农业机械产品或推广3项以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机械新工艺、新方法的第一完成人;

(9)主持实施(推广)的重大项目、农业农村改革工作在本专业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10)在重大项目、农业农村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二)副高级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2.专业理论方面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研究;

(2)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熟悉本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或子课题的研究;

(2)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3)参与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4)参与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地方标准、省(部)级技术标准3项以上;

(5)参与推广3个以上农业新品种或3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参与研发2个以上农业机械产品或推广3项以上农业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授权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排名前3);

(4)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省(部)级技术标准2项以上(排名前3);兽易通

(5)育成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含畜禽新品系、配套系)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获得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备案)的农作物新品种3个以上(排名前5)并大面积推广;

(6)研发2个以上农业机械产品或推广3项以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机械新工艺、新方法的主要完成人;

(7)参与实施(推广)的重大项目、农业农村改革工作在本专业领域被广泛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8)在重大项目、农业农村改革、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三)中级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助理级职称并受聘助理级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助理级职称并受聘助理级职务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农业技术人员助理级职称并受聘助理级职务满5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2.专业理论方面

(1)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独立承担本专业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总结技术经验的能力;

(2)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

3.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以上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2)参与2项以上所在单位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3)参与2项以上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下达的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的研究;

(4)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或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部)级技术标准等。

4.业绩成果方面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授权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3)参与省(部)级以上农业科研、推广、开发、农业农村改革等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4)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本专业技术标准的主要完成人;

(5)育成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获得新品种保护权、品种登记、备案)的动植物新品种的主要完成人;

(6)研发农业机械产品或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机械新工艺、新方法的主要完成人。

五、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条件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农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3年的,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可破格申报。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2);

4.授权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且有1项已实现成果转化。

(二)副高级条件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务满3年的,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授权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且已实现成果转化。 

六、考核认定及专业要求

考核认定条件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考核认定文件执行,认定专业按此范围执行。

(一)研究生专业范围(一级学科)

化学、生物学、科学技术史、生态学、机械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风景园林学、生物工程、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草学、农林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范围(一级学科)

化学类、生物科学类、机械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农业经济管理类。

(三)大专专业范围(一级学科)

农业类、林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环境保护类(农村环境保护)、机械设计制造类、机电设备类、自动化类、生物技术类、化工技术类、食品工业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加工技术)、药品制造类(兽药制药技术)、粮食工业类、金融类(农村金融)。

(四)中专(职高)专业范围(一级学科)

农林牧渔类、加工制造类、石油化工类(生物化工、精细化工)、轻纺食品类(食品生物工艺、粮油饲料加工技术)。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三)本条件中的“专业设置”为从事专业,非学习专业;“考核认定条件”中的专业为学习专业。

(四)有突出贡献人才,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有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五)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六)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七)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江西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技能人才,获得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人选,“赣鄱英才555工程”高技能人才人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优胜奖的江西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或者经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八)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2.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3.本条件中所称“专著、译著”是指经出版社公开发行、具有刊号的专业著作,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高等学校)主办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具有CN和ISSN刊号);

4.本条件中所列科技成果奖均指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等,未列出的其他奖项,由评委会综合研究确定;

5.本条件所指成果均为个人成果,不含集体成果,成果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6.本条件所指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均指项目合同书或成果证书中列有具体名字的人员。

(九)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十)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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