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农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日
青海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加强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建设的决策部暑,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农业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人才质量、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分类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四唯”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农业技术人员。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培养使用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用人主体主导作用,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援青人才、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人员、在我省就业并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等民办机构的农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改革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设置为四个层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2.统一职称层级名称。此次职称制度改革后,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农经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经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经济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有关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畜牧师(草原)、经济师(农业经济)等。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结合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对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设置、调整或取消、增设或整合相关专业类别,并实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改革以前,取得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作为正高级(资格)继续有效。改革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由我省组织实施。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牧系列副高级职称且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我省组织开展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省级、市州级从事农牧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县级非推广机构从事农牧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和条件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农经师)评审。
5.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农业技术专业人才重复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达到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依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推荐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层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和基层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不唯论文和科研奖项,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4.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破格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援青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省、市(州)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到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中累计服务1年以上。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进行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农牧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涉农高等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高水平同行专家担任评委。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实行多元化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考评结合多种评价方式,对农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农业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经济师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高级职称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审等综合评价方式。全省统一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经济评审组。
3.建立“双定向”评聘机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机制,单独制定省内基层“双定向”评价标准,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专业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科研能力不做硬性要求。将“双定向”副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市州,由各地区单独组建本地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单独进行“双定向”职称评审。进一步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建立县域内统筹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落实基层人员岗位聘用、工资待遇。
4.畅通职称申报途径。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
1.科学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改进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我省农牧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农业、畜牧、兽医、农业经济、农业工程等类别,分类开展评审。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管理规范、专业人才密集的市州。积极探索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
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信息的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不享受相关待遇。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五)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2.加强聘后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尾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农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改革步骤
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8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暂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改革的部门、用人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让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理解、支持改革,为促进职称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
1.核定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单独安排部署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2020年10月)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按照《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改革后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各地区、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农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省直农牧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岗位核定、副高及以下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信力。
(四)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研究、稳妥处理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
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和科学评价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创造能力和业绩贡献,切实加强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出积极贡献,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特点和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涉农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生产及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农牧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农牧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经师)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农经师),同时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
第五条 本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及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评审。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参加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基层工作经历要求。在省、市(州)级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副高级时,须具备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后到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中累计服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申请认定、晋升农牧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从实际从事本专业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在农业农村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4)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5)取得全日制中专学历(含职高、技校),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推荐后,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合格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农业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经济师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晋升条件
在农业农村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晋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助理级。取得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任技术员资格满4年。
(2)中级。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助理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助理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副高级。取得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4)正高级。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档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二)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不得申报。
(五)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不得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学识水平、业绩分值要求,属资格评审范围,由农牧系列各级评审委员进行评审。工作业绩采取量化赋分方式,需同时达到评审条件及分值要求。
第十五条 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六条 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工作经历和能力: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指导初级职称人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工作经历和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技术、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取得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认可。
第十九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其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技术能力强,能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或其分支领域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业内普遍认可的重要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工作经历和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工作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承担和主持论证国家、省级本专业领域重大科研、推广项目、重点工程、国家及行业、地方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例条件二款以上:
(1)主持或参与的重大科研、推广项目、重点工程等,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2)作为前五名,主持或参与的重大科研、推广项目、重点工程等,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及以上1项以上。
(3)作为前三名,主持或参与的重大科研、推广项目、重点工程等获省级成果证书4项以上。
(4)作为前三名,主持或参与培育新品种3种以上,并通过省部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国家新品种权保护,获得新品种权保护证书或良种证书。
(5)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6)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7)主持编制完成市(州)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2项以上。
(8)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行业技术手册,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撰稿人,在合作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技术手册中主笔撰写不少于15万字的章节。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本地决复杂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工作经历和能力: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承担和主持国家、省级本专业领域重点推广项目、重点工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例条件二款以上:
(1)主持或参与的推广项目、重点工程等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2)作为前五名,主持或参与的推广项目、重点工程等获省级成果证书3项以上。
(3)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行业技术手册,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在合作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技术手册中主笔撰写不少于15万字的章节。
(4)主持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5)主持编制完成市(州)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2项以上。
(6)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第二十条 获得“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计划拔尖人才”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
第二十一条 业绩分值要求:
(一)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业绩至少具备3项及以上赋分项目,其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工作业绩累计积分不低于以下分值要求:
1.论文累计积分不超过要求分值的40%。
2.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累计积分不超过要求分值的30%
3.专项调查报告、检测报告、专项监测、评估报告累计积分不超过要求分值的40%。
4.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咨询报告累计积分不超过要求分值的30%。
5.荣誉累积分值不超过要求分值的20%。
6.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累计积分不超过要求分值的40%
(二)各地区累计积分不低于以下分值要求:
1.在西宁、海东市区工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业绩要求分值累计达到:助理级l50分、中级500分、副高级1200分、正高级1800分。
2.在湟中、湟源、大通县及海东市属各县(不含化隆县)
工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业绩要求分值累计达到:助理级l50分、中级400分、副高级1000分、正高级1600分。
3.在海南州(不含兴海县)、海北州(不含刚察县)、海西州(不含天峻县和唐古拉山镇)、黄南州(不含泽库、河南县)及海东地区化隆县工作,任现职后业绩按分值表累计积分:助理级l00分、中级300分、副高级800分、正高级1300分。
4.在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的兴海县、海北州的刚察县、海西州的天峻县和唐古拉山镇、黄南州的泽库县和河南县工作,任现职后业绩按分值表累计积分:助理级l00分、中级200分、副高级600分,正高级1000分。
5.农经专业的分值要求根据以上地区划分,高级分别降低200分。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破格晋升条件
在农业农村工作领域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做出重大贡献,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高级。
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高级。
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审条件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在生产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技术难题,农牧民和群众公认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
(五)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行业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副高级破格晋升条件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五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参加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第五章 业绩赋分及印证材料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业绩内容、印证材料及赋分要求:
(一)科技奖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项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州)级奖励是指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项。国家部委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的科技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如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青海省科协所属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按照厅级奖励对待。但对没有排名,以荣誉证书等形式授予的奖项,一律按荣誉对待。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依据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及排名进行赋分。
(二)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须有《科技成果证书》电子打印件或原件,依据成果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三)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依据标准文本中排名进行赋分。
(四)新品种或良种:是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或登记的国家级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或省级良种。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或《良种证书》原件,依据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五)专利:是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原件,依据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六)科技推广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依据验收证书中排名进行赋分。
(七)著作及技术手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技术手册。专著按著作总字数进行计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依据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的编写字数进行赋分(每个人撰写的字数以著作中注明的编写章节字数为准。标注不明确的,按照著作总字数中主编占20%、副主编占20%,编委成员占60%的比例分别计算字数,然后再分别按人数平均计算每个人撰写字数),须提供著作或手册图书原件。
(八)刊物及论文
公开发行刊物,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发行,并取得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可查询的专业学术期刊,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查询。核心刊物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目录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刊物,是指经省级以上刊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印证号的省级以上内部刊物。
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目录为准,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论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必须提供发表刊物原件和检索页,并在打印的检索页上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同一年度内发表多篇论文的,只需提交2篇代表作。
(九)规划:包括省、州、县级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种专项规划。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献大小排名进行量化赋分。须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规划文本原件,并经规划编制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核盖章。
(十)检测、监测或评估:是指市州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保护、渔业环境等检测、监测或专项评估。依据报告文本中参加调查、监测或评估和编写人员贡献大小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任务通知、组织实施方案和报告关键页,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献大小及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报告文本须经编制单位审核盖章。
(十二)实施方案、初步(作业)设计:依据文本编写人员贡献大小及排名进行赋分。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原件,方案或设计文本须经编制单位审核盖章。
(十三)荣誉称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农业农村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荣誉称号。包括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全国农业农村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工作者、巾帼标兵,以及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农经统计、生态畜牧业建设等方面获得的荣誉称号。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级别进行量化赋分。须提供正式文件和《荣誉证书》原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为全省统一的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省属基层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理工类(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省部级、市(州)厅级、县(区、市)级及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别;“主持人”指排名第一。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学技术奖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完成推广项目并获得《科技成果证书》的按分值较高的一项计算;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专利等。
(二)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成果证书。
(三)在各类电子期刊、内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五)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农牧厅印发的《青海省农业和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人社厅〔201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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