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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1/1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相关单位:《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水平,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综合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农业系列职称分设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二至十一级,中级对应十至八级,副高级对应七至五级,正高级对应四至一级。

第四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结合,编制外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分开。

第五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区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农业系列及其他系列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相关(相近)行业(专业)单位委 托评审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在我区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巳离退休 人员,不适用本《评审办法》兽易.通.搜集,整理。

第六条 建立定期评聘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12月进行,用人单位 原则上应在资格确认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全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工人事处,其他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曰常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本级别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组建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系列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一般应建立不少 于30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评审委员会办事 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同)。

按系列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一般应建立不少于20人的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开展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前,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纪 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 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

(二)按专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有不少于11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 分之二。

按专业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有不少于7人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

(三)按系列(专业)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具有不少于7人的中级及以上评审专家。

(四)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国有大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专家库。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严格各级职称评审 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入选条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地市和用人单位拟组建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区直单位拟组建农 业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地市、县(区)拟组建农业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 员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职称评审委员 会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其中行政领导不超过2名。设执行委员若干,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高一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 同系列或同专业本级及以下级别职称。

第十二条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随机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 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 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 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评审 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十五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认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兽易.通.搜集,整理;

(四)在学术技术水平方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2_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五)在学术技术水平方面,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了解本专业学术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有效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以及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客观、齐全、 真实、准确的要求,向本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推荐人员的政治品行和业绩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申报材料实行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包括 个人品行、业绩、能力、水平、廉政、岗位使用情况等。审核意 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各地市已建立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不得跨地市或挂靠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地市 未建立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不具有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权 限的,由地市行业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将书面审核结果和推荐 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报送的审核结果,向相应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具委托评审函代为评审。

第二十条 凡在我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但只能破格学历、资历、考试、继续教育、职称层级之一, 且须任现职满2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符合政治 免试条件的工作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 业绩成果、继续教育等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 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 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职称评 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 为主动放弃申报。审核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职称评审 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可不予受理评审:

1.未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2.非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的;

3.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要求的;

4.未按时按规定申报或报送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 票否决”。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 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 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 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 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 上延迟申报上一级职称:

1.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 增加1年;

2.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加 1年(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第五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可按 学科或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由评议组根据评审标准复核申报人 员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出具初审 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 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并对推荐意见实 名签字。

第三十条 审议材料。初审专家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情况 并提出初审意见。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全体评审专家就初审

情况和材料审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对是否提交会议评审逐一 进行举手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进入述职答辩环 节。

第三十一条述职答辩。申报人员逐一入场,对任现级别职 称以来的政治表现、业务工作等进行述职,评审专家围绕代表作、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提问,申报人员答辩。

第三十二 条综合评审。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赋分评审机制, 实行百分制,标准分为60分(不含加分项),低于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 不低于20%的淘汰率,中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那曲市、阿里地区和全区县(区)及以下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划定淘汰率。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填写评 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建立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做好职称评审事前通知、事中评审、事后公示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时做好评审会议全程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情况、评审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当曰,将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的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 问题线索,要及时逐一复查。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 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 评审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报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公示期无异议的人员,由评审委员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釆取申报人员单位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 考察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勤政廉政等情况。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评审申报通知。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告知申报人应具备 的条件、申报程序、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现场审核申报材料,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所缺的材料;对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在专业技术岗 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 职称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人,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第四十一条 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可直接申报认定 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 责核查和裁定。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 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 则,明确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职责,建立倒查追责制度,完 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纠正机制。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 构在每年组织职称评审时,要及时将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果等 资料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 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十四条 制定监管内容和标准,严格落实“双随机”抽 查和专项检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问卷调查、 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按照职称管理权限 对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群众 反映较强烈和较集中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成立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组,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和专项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审查 不合格和发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评审结果,并责令其自查整改,经 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评审权限。

第四十五条 囯有企事业单位评审专家由派员单位按出差有 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已离退休、区外非国有企事业 单位评审专家、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评审专家往返路费和食 宿费等由职称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 现行政策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职称管理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得 干预评议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 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视情况暂停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 的要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 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 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 对申报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 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 育,并责令釆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 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 案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 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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