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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1/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保、畜牧、草原、兽医、水产、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资源环境、农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牧区合作组织管理相关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非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农牧业职称分为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农牧业研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6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农牧业研究职称不设员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职称只设正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农机、水产专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农机、水产专业工程职称评审。

第六条  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研究)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二)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2.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2.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四)申报研究实习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研究实习员: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从事研究工作满1年。

2.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系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 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农艺、畜牧、兽医、工程)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员(农艺、畜牧、兽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技术员(农机、水产专业):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六)农机、水产专业工程技术领域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相关学科有所专长或有深的学术造诣,并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及高新测试技术手段;熟悉本专业生产情况、技术经济政策、市场需求信息等;熟悉有关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指导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根据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在技术上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

2.能创造性地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3.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4.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培养指导副高级科研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 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农牧业开发研究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其中1项;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

3. 发表本专业本研究领域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1部以上,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研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5.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审(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以上(前3名)或国家登记的生物新品种2项以上(前3名);

6.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部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产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相应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 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推广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其中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或获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丰收二等奖以上、自治区丰收一等奖其中2项以上;或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自治区丰收一、二等奖、盟市科技成果一、二等奖2项(至少1项为一等奖)以上;

3. 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领域论文;或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5.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7.主持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8. 主持编写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9.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部以上。

第十四条 农机、水产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产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相应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 主持完成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推广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其中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或获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丰收二等奖以上、自治区丰收一等奖其中2项以上;或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2项以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自治区丰收一、二等奖、盟市科技成果一、二等奖其中2项(至少1项为一等奖)以上;

3. 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领域论文;或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5.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7.主持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8. 主持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9.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部以上。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仅限于旗县级以下地区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在各类涉农涉牧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在指导、培养农牧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相应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农牧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其中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或获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丰收奖二等奖以上、自治区丰收二等奖以上其中2项以上;或获盟市科技成果一、二等奖2项(其中1项为一等奖)以上;

2. 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领域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1部以上,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或本人多年科技推广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4. 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6. 指导实施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7. 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8. 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能够为农牧民生产生活、农村牧区社会服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牧业转型升级、农村牧区发展繁荣、农牧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门学科有所专长或学术造诣较深,并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动态、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及高新测试技术手段;熟悉本专业生产情况、技术经济政策、市场需求信息等;熟悉有关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或指导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课题、攻关项目)自治区(省、部)级科研计划的能力。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具有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的能力,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3.有指导、培养中级科研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或组织完成过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组织完成自治区(省、部)级农牧业开发研究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其中2项以上;或主持、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五年以上,在学术上、技术上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业务工作上成绩显著,并获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

3.发表本专业本领域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主持或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成果;

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审(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以上(前5名);自治区成果登记或国家新品种登记1项以上(前3名);

6.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以上。

第十七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其中1项以上;或获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丰收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自治区丰收奖2项以上,或盟市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部以上,且为副主编以上编者;或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申报人员至少2篇论文),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主笔起草过一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问题调研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并被本行业或政府采纳(提供相关证明);

3. 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较高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5.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6.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7. 主持或负责综合、管理、测试、检验、农业教学等部门工作十年以上,并为多个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提供相关证明);

8.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9.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十八条 农机、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其中1项以上;或获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丰收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旗县级以下申报人员须获自治区丰收奖2项以上,或盟市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部以上,且为副主编以上编者;或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旗县级申报人员至少2篇论文),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主笔起草过一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问题调研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并被本行业或政府采纳(提供相关证明);

3. 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5.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6.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牧业农村牧区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7. 主持或负责综合、管理、测试、检验、农业教学等部门工作十年以上,并为多个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提供相关证明);

8.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9.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十九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测试手段;了解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 熟悉农牧业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本专业生产技术和技术市场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独立解决本学科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的能力;

3.具有指导初级科研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初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 参加本学科研究课题工作,取得有较高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 获得盟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3.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或技术刊物中,执笔发表过1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一定实用价值的论文;或在盟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科普性刊物上执笔发表过3篇以上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科技文章;或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以上。

4. 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取得良好成效,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十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旗县级申报人员至少2篇论文)以上,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2. 参与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 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 参加完成一项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5. 参加培育一个新品种,列为自治区级良种;

6. 参加引进推广一项国内外新技术,并有所改进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7.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机、水产专业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旗县级申报人员至少2篇论文)以上,且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2. 参与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 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 参加完成一项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5. 参加引进推广一项国内外新技术或新设备,并有所改进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6.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实习员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针对生产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有指导农牧业技术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能够参与解决生产实践,针对生产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技术方案等;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机、水产专业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有指导农牧业技术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能够参与解决生产实践,针对生产问题撰写调研报告、技术方案等;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同时能够参与生产实践,针对生产问题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农牧业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技术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若非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需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满1年,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农牧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通过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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