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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1/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和实际特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为科学评价农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加快农业强省建设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突破提供强大的农业技术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需要,更好地发挥人才评价导向作用,激励农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不断强化农业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坚持科学评价。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体系,着重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养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鼓励原创性、技术性、实践性、创新性成果,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将论文写在大地上、成果带进百姓家,不断适应乡村振兴发展对知识更新、技能升级、素质拓展的需求。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实现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突破,坚持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用好用活为目标,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引导农业技术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流动,鼓励农业技术成果向农业农村一线应用推广,激发乡村振兴人才的内生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农业系列职称设置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同时,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健全优化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农业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及畜牧、兽医等专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实际,对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相适应。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可视同具备农业技术员(兽医专业)职称,减少重复评价和交叉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突出业绩能力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将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纳入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制定《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市(地)和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业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鼓励具有评审权限的市(地)和用人单位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或分类评价,提高评审的科学化水平。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

(四)衔接评价与使用。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需求,将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管理制度,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一线、为当地农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后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兑现待遇,激励引导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五)强化服务监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业专家,以及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并定期调整更新。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抓好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政策落地见效。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研究员级高级畜牧师、研究员级高级兽医师资格分别相当于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此前已取得农业工程类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可继续按从事专业对应申报参评上一层级职称,无需更换职称证书。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深化农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农业技术人才。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应用、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七条学历与资历

一、农业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农业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十一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完成推广2项以上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物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农业农村改革任务、社会公益研究等工作,取得较好业绩,经工程、计划、项目的实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认定。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实施;或参与1项以上当地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取得市(地)及以上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成果登记证书。

(四)参与2项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技术工作规划、计划,或参与1项以上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修订)。

(五)参与制定(修订)1项以上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

(六)完成农业农村或行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1部(累计1万字以上),经本行业专家推荐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八)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撰写1篇以上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科学试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二)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农业农村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2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100万元,并有市(地)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农业农村改革任务、社会公益性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主要技术支撑作用,经工程、计划、项目的实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认定。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前3名),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并被采纳应用,经同行业专家评议,对科技进步和农业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五)主持或参与起草1项以上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参与制定(修订)2项以上地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六)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起草3篇以上农业农村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被市(地)、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被县乡相关部门采纳的上述报告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累计2万字以上)。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为作者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在县(市)及以下基层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高级职称,须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或之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或之一,累计具备三项:1.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化、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贡献,获得市(地)、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经2名同行业专家正式推荐认可。

第十三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于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的重大农业技术难题。

(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大应急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四)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5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300万元,并有市(地)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成果登记的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被转化应用。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农业农村改革任务、社会公益性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经工程、计划、项目的实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认定。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省级以上有关政策、法规,或市(地)、厅(局)级以上发展规划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立项实施2项以上。

(七)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等级内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市(地)、厅(局)级一等奖(前5名)2项以上。

(八)完成被市(地)、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的农业农村发展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咨询报告5篇以上。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较高的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为作者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前5名),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课题2项(前3名);或主持完成国家项目子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课题3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运用相关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指导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生产实际的能力。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大应急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五)能够指导相应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3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200万元,并有市(地)级以上评价证明材料。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并提供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信息应用、农业机械化、科技服务、社会公益性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主要技术支撑作用。业绩情况由市(地)、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六)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等级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市(地)、厅(局)级一等奖(等级额内人员)1项以上。

(七)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为作者出版论著(译著、教材),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八)主持编写技术推广规划、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累计3万字以上),经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1名同行业专家推荐认可。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所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条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县(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后在县(市)及以下定向使用;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申报晋升通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优秀农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有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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