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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2/11/14

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 设,营造优秀乡村人才发展良好环境,现就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 称评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体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求,建立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激励各类人才到农村一线干事创业,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申报范围和专业设置

申报范围: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 农业机械、农技推广、农村电商、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等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含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骨干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新型职业农民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两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

本系列设置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三个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农民助理农艺(农经)师、农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民助理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 为农民农艺(农经)师、农民畜牧(兽医)师、农民工程师兽易.通.搜集,整理。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 等违法违规行为。

2.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 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物蔬莱类。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面积100亩以上;蔬莱、瓜果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设施面积10亩以上;药材固定面积20吉以上。

(2)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3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 5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3)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4)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5)农业机械类。主持或参与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在农机跨区作业和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1 —60周岁。

(二)业绩条件

1.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初级技术职称的,须连续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关农业科级知识和技艺,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参与本专业内常规性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正确地实施生产管理兽易.通.搜集,整理。

(3)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等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

2.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技术职称的,须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满3年,且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2)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釆集处理数据、撰写实验生产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成功实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林、牧、渔业等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

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的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已参加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

四、绿色通道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三条申报基本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不受现有职称、学历资历等正常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

1.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工作满4年;具 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工作满 3年的。

2.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 表彰奖励的。

3.取得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 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的。

4.取得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

五、申报程序

(一)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工作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规模、 水平及收入证明,示范带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事迹材料,包括:学历、参加培训情况、产业发展情 况、示范带动情况,参与农业科研项目、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项目情况,表彰奖励成果等。

2.乡镇政府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二)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3)。

2.乡镇政府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当地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综合评价,报同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 负责全市新型职业农民中级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曰。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办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证书。

六、待遇保障

1.对取得中级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 补,对取得初级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个人,鼓励县(市、 区)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

2.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资格的人员,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实验示范;优先推荐到异地传授 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3.在吸纳一部分具备资质的科技示范主体时优先取得职业农民职称的农民,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与农业技术推 广服务相结合,通过职称评审的职业农民优先进入农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4.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技术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成员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

5.涉农部门各类农业项目要向取得职业农民职称的农民领 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强农惠农奖补政策也适当向取得职业 农民职称的农民领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形成项目促进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相互融合的良性发展。

6.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建立挡案,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师资库,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新型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作
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措施扎实推进。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 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发动,动员乡镇、村委社区干部等各方面社会 力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广 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

3.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 独划定评审通过比例;取得的职称,在农村范围内有效。

4.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各县(市、区)推荐人数根据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情况,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 程中,如遇其它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系列专业设置

2.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考核认定表

3.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表

石家庄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系列专业设置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系列设置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 程三个专业。

1.农艺(农经):适用于从事粮食作物、油料、蔬菜、水 果、药材等种植专业工作,以及从事农村电商或与种植专业相对 应的农技推广、农民专业合作服务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

2.畜牧(兽医):适用于从事猪、牛、羊、鸡、鸭等养殖专 业,以及从事与养殖专业相对应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农民 专业合作服务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

3.工程: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林木种苗、农业机械化、 农产品加工专业,以及与以上专业相对应得农技推广、农民专业 合作社服务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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