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区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累计分别满25年或30年,且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6年以上。
第二十条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须具备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某一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应用专业知识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 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业绩条件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条(必须具备1、2条之一):
1. 主持1项或主研(个人排名前5)2项省部级以上农业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区县人员主研1项省部级或主持2项地市级,乡镇人员主研2项地市级);或主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等,近五年推广面积累计粮油作物3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2万亩、1.2万亩),或蔬菜、水果等特色经济作物1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0.7万亩、0.5万亩),或水产养殖累计0.8万亩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0.6万亩、0.4万亩),或畜牧兽医服务规模累计8万头生猪当量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5万头、3万头),或累计推广补贴农机具1500台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1000台、700台),或累计推广单机补贴额达3000元农机具150台以上(区县、乡镇人员分别为100台、50台)。
2.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1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7,乡镇人员为主要完成者),或二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9,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3,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5),或三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1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7,乡镇人员为主要完成者),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9,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13,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5),或二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获重庆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6,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或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8,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10)。
3.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7,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9,乡镇人员个人排名不限);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5(区县以下人员适用)。
4. 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个;或地方标准1个(市级人员个人排名前3,区县人员个人排名前5,乡镇人员个人排名前7)。
5. 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3项;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本人编写内容(市级人员不少于2万字,区县人员不少于1.5万字,乡镇人员不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区县以下人员1篇)。
6. 获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银奖;或获“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二等奖(区县以下人员适用),或三等奖(乡镇人员适用);或获重庆市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区县以下人员适用),或二等奖(乡镇人员适用)。
7.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理、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机检验检测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成效显著,由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实名推荐。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可不受此年限限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破格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称。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中华农业英才奖;或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获范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10),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6)。
2.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并在生产中转化实施。
3. 参与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地方标准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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