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从事农业农村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应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经推广转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4.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3篇以上);
5.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前5名,或获得省级各职业预选赛第1名;
6. 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7.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不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由2名以上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须在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专业理论要求符合第二十三条申报条件,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2部以上;
3.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备国内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记录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5.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第1名;
6.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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