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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系列各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6/13

新人社发〔2023〕3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兽易.通.搜集,整理。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兽易.通.搜集,整理。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农业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兽易.通.搜集,整理。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等工作。

2.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工作。

3.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等。

2.参与设计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4.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一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级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参与制定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实施方案、工作总结2项以上。

3.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4.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具有技术、政策等宣讲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推广(培训)项目1项以上,且通过验收或鉴定(以项目验收报告、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4.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程、规划等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以上;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5.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工作并提供应用证明。

6.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7.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8.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参与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须出具相关证明);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在指导、培育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农业重点项目1项以上;参与地(厅)级科技(推广、培训)项目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以上,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2.参与农业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示范;参与其他农业重点项目3项以上,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3.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报告、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4.参与编制本专业发展规划、行业(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规程)、技术培训教材等,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品牌建设、实验室企业认证(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全程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方案等,并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正式文件、实施方案等为依据)。

6.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结合实际,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农业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登记证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制国家或地方标准、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行业(企业或团体)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业培训计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1部以上,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以上且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颁布实施文件或行政部门证明为依据)。

5.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了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加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2项以上农业项目课题。

2.根据本专业发展,向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1项以上。

3.解决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4.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2项以上;累计完成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

5.具有入选自治区“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按照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中华神农奖二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科技发明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兽易.通.搜集,整理。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1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2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8.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须出具相关证明);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篇以上。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长期在县及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或攻关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开展本专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2.根据本专业发展,向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1项以上。

3.解决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编写(翻译)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论著或培训教材2项以上;累计完成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

5.具有入选自治区“重点人才工程”的经历,并作为培养人选,按照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任务。

6.具有参与县市级以上推广项目经历,并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农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三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2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采纳应用。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7.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9.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4万字以上(须出具相关证明);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2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农人事〔20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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