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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8/14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6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引导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水产、农业机械化、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可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兽.易通.搜集.整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标准条件

第十条 农业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兽.易通.搜集.整理。

(四)具备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资格。

第十二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交流合作等工作;或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或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具备指导相应初级职称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作为主推品种或主推技术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推广;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 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5.在农业技术推广、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交流合作、服务基层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近5年有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或市级以上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兽.易通.搜集.整理;

8.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理论文章等智库成果公开出版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推广;

9.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不少于 2000 字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相应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长期在县级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等得到大规模应用,并作为主推品种或主推技术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推广;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或作为前 5 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作为前 5 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 2 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5.在农业技术推广、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交流合作、服务基层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近 5 年有 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6.作为前 5 位主要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市级以上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7.作为前 5 位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 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课题 2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8.主持撰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理论文章等智库成果公开出版或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1 项以上,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并实施推广;

9.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兽.易通.搜集.整理。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等得到大规模应用,并作为主推品种或主推技术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推广;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前 12、9、6 位)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2 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5.在农业技术推广、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业交流合作、服务基层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近 5 年有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6.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兽.易通.搜集.整理;

8.主持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理论文章等智库成果公开出版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或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并实施推广;

9.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须由 2 名以上本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满5年的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进行审核评议,并署名推荐后,可破格申报高一级农业技术职称。

(一)基本条件

取得现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已聘现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 2 年为“优秀”等次。

(二)业绩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或正高级兽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

(2)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 1 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3项以上,并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5)在核心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000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

2.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

(2)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 2 项以上,并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5)在核心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000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3.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2)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

(3)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 1 项以上;

(4)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新品(良)种2项以上,并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6)在核心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十七条 中级以下职称,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级以下职称评价条件,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条款,但不能低于本标准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学历是指国家或省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按照从事专业申报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实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全日制大学本科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或全日制大专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全日制中专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专利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兽.易通.搜集.整理。

(二)项目/课题,是指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发展计划、农业良种工程等,省部级指省政府(科技部门)或农业农村部下达,市(厅)级是指市政府(科技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认定以立项通知、任务书、通过验收材料等为依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类社会组织项目/课题,以及其他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三)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CN 刊号和 ISSN 刊号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及电子刊物等。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林核心期刊》中所评选出的期刊。被 SCI、SSCI、EI 收录的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公开出版,指具有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 CIP 数据核字号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

(四)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五)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奖项、转摘和应用决策等其中 1 项计算,不重复计算。集体科研成果奖项,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

(六)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课题等全面工作,应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不含二级证书和子课题)。

(七)“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市”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八)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业绩成果,须与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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