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7>24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系列、各专业主管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确定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凡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有效期限制。我省将根据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确定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有效期为六年。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下列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在国外留学取得国家认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
2、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考试合格(其中BFT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及参加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3、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公开发表译文(属国家职称外语考试已开考的语种,出版物有中国标准书号,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一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三万汉字以上申报副高级、四万汉字以上申报正高级资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5、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含省内补充考试)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6、取得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
(二)下列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荣誉称号及行政一等功奖励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
2、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原系列没有或放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要求的除外);
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及在少数民族市(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的;
5、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及民族艺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6、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7、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厅及原省职称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有关职称外语的通知、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系列主管部门另有文件规定,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职称外语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