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人事局,农业、畜牧、农机局(中心),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8〕79号)精神,现将2008年我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以下简称农推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技术推广工作,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下同)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申报农推研究员,应严格界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见附件1)的申报条件执行。
2、申报人员的外语及计算机条件按照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人员任现职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所报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已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发表的论文论著。
三、建立推荐评议组
省农业厅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原则,经省人事厅批准,聘请学术造诣深、有威望的正高级专家组成贵州省农推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承担我省农推研究员的评议、推荐工作。
四、申报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基层单位推荐。由基层单位(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各市(州、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下同)以业绩、品德、知识、能力为主要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推荐人选。
3、资格审查。由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全面考核及确定送评人选。评议组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包括专业答辩、职业道德考核等)。在进行评议过程中,将通知申报人员参加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取消其送评资格。通过全面的综合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送评人选,“同意送评”票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者,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评审。
五、报送材料内容
1、各市(州、地)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书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16开纸,可打印)。本表一律使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表样。
表中“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基层单位意见"栏由申报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详细填写。在“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中,除将考核结果填写清楚外,还要将该同志任职期间的主要贡献事迹表述清楚。在“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后盖公章,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上报。
“呈报单位意见”栏由省农业厅详细填写,并由省农业厅、人事厅领导签字后盖章上报。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一式3份(见附件2)。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工作总结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盖公章。
4、《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1份。
5、《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人选信息表》(见附件4)1份。
6、《2008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1份。
上述2、3、4、5、6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7、公示证明1份。各有关单位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真实性需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8、附件1套。包括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果奖励证书、论文论著(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及代表性作品等材料复印件,如果代表作品体积过大,可拍摄照片代替,并加以文字说明。
上述7—8项一律用A4纸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和目录,经市(州、地)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六、报送时间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
七、有关说明
报送的材料要求规范、清晰、齐全,手续完备,不漏项。需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评审通过的人员,农业部只退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不退回;未通过人员的所有材料均不退回。请申报人尽量用复印件(注:复印件需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经农业部评审通过的人员,颁发由农业部和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证书。
有关表格可从中国农业人才网(www.agrihr.gov.cn)或贵州农业信息网(www.qagri.gov.cn)下载。
联系电话: 0851-5283647 5283625
附件:1、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
2、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格式
3、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4、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人选信息表
5、2008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1
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
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的〔人〕第52号)规定,现就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聘推广研究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
(1)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创性的推广课题。
(2)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课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成果。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4)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科技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
三、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必须坚实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系统工程、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之一。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熟悉有关前沿理论在本专业国内外应用情况。
5、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理论水平。
(二)业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l、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在推广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2、曾编写出具有较大影响的科学论著。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
4、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
5、举办过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讲座。培养出合格的研究生或指导高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6、解决过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疑难问题。
(三)工作业绩要求
1、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有价值的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五篇以上。
(3)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四篇以上。
(5)正式出版过不少于十万字著作的作者。
2、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成果,推广面积和技术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并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主持的国家级推广项目,经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评审程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由农业部根据人事部授权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报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准推荐。
2、省农业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3、省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在岗位职数内核准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4、农业部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学科评议组。
5、经人事部同意后,农业部发文公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名单。
五、高等农业、水产院校、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也可按照本文规定的精神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高校评聘推广教授职务,除具备本实施意见所列条款外,还应有任课经历。其评审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教授职务评审程序执行。农业科研单位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也按国家规定的研究系列的评审办法执行。
六、聘任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上级核准的高级职务数额内聘任评审通过的人员担任推广研究员、教授职务。
附件2
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格式
(用A4纸打印)
χχχ同 志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
(正 文)
注:任现职以来业务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总结,主要是取得的成就,解决的技术难题,获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不超过1000字。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