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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12/2
为做好2021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1〕14号)、《关于启动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专业范围  专业范围:农学、园艺(含果树)、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村合作组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9日

  北京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农业技术人员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支持农业技术人员将论文写在京郊大地上、把成果用在“三农”建设中,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农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农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长期在乡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组织中从事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民培训等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3.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目录。按照北京农业农村发展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含果树)、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职称专业,并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试验数据、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把论文写在京郊大地上、把成果用在‘三农’建设中”的评价导向,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农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农业技术研发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等研发和农业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技术指导、成果转化、农民培训等服务“三农”方面取得的实际业绩。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其在农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的获奖成果、标准规范、论文著作、专利成果、项目立项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农民培训教材教案等。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层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新型农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从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下乡从事高效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种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林下产业、农村电商等农业人才,可申报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对长期扎根远郊区或基层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农业系列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实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农业技术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农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以及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列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等工作;相关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好本领域的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pdf

第12号  依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农医考公告第27号》,现就202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北京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  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附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高校在读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二)符合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附件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高校在读人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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