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是北京市总工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引导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有益补充,组建职工保障体系,开发职工互助保障事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开展规划、咨询、培训、服务等相关业务。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二、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热爱工会事业,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职业道德追求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档案未在工作单位存放的应在人才中介机构存放);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年龄以及工作经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2月28日;
(七)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
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4日17:00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线上报名(网址为https://www.gongzhao.net/cms/front/zppc.actpcid=2c913081843255400186e434a8a47756),每人限报1个岗位。
(二)资格初审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请报名人员于2023年4月26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或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bjszghzbz.org.cn)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三)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和具体形式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请持续关注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官网,相关通知将在官网发布。所有考生参加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组织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
(四)确定入围人选
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通过合格线的考生,各招聘岗位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人选。通过合格线人数未达到5:1的岗位,按照通过笔试合格线实际人数组织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五)资格复审
通过笔试成绩合格线并入围的考生,请根据电话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2.户口簿首页、本人所在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集体户口的须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以及本人户口页);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4.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招聘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供所在党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
6.能够证明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未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资格。出现未参加资格复审或未通过资格复审的情形,在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划定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分别按照40%、40%、20%的权重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及排名将在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官网公布。
在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各招聘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综合成绩相同,按照面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之和的高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和考察
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考生放弃等情况,将根据同一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我单位将考察和体检均通过的拟聘用人员信息在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可参加应聘。
(二)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和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三)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
(四)报考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考察、体检及调入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招聘工作期间,报名人员应及时关注网站信息,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老师 吴老师
联系电话:010-67687655
附件: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