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北京市法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共4个职位,招聘工作人员4人。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共1个职位,招聘1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共1个职位,招聘1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共1个职位,招聘1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2号;
(四)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共1个职位,招聘1人,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5号。
职位具体情况详见《北京市法院系统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3. 截至报名时,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4. 符合所报考职位规定的身体、心理、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历等具体条件。年龄计算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二)其他要求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此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填写《北京市法院系统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并发送至招聘单位指定邮箱,邮件主题、附件名称统一以“单位名称-岗位代码-姓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101—张**)格式命名。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招聘单位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报名人员进入资格复审。
报名起止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09:00至4月21日17:00。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形式进行。通过资格初审人员需在2023年4月24日下午17:00前将下列材料(扫描成电子版PDF格式,邮件主题统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事务中心—101—张**”格式命名)发送到指定邮箱(报名时的邮箱),超过规定时间发送的视为无效。
1. 《报名表》(需信息填写完整,认真阅读“个人诚信申明”栏有关内容,并在“本人签字”栏手写本人姓名);
2. 身份证(正反面);
3.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如果为集体户口,还需提供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4. 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应资质证书(对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对于境外院校毕业生,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对于境外院校在读生,应提交能证明在读身份和预计毕业时间的证明材料);
5. 人员类别为应届生的,需提供校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 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7. 具备相应工作经历及年限的证明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以上完整材料请按照顺序扫描合成一个PDF文件,请勿发送压缩包及无关材料。不按要求发送报名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应聘资格。
(三)笔试
1.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
2. 笔试时间:拟于5月中上旬开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载明的时间为准。
3. 笔试地点: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最终以准考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4. 笔试内容: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试行)》(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知识园地栏目下载)。
5. 笔试形式: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形式,考生须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笔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并以实际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未达到相关单位面试比例人数要求的,按成绩不低于笔试合格线的实际人数参加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五)体检
招聘单位按招聘岗位与拟进入体检环节人选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察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七)公示
综合应聘人员的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一经开始,如再出现招聘岗位人选空缺情况,不再顺延。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对拟聘用人员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应当配合招聘单位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因拟聘用人员原因逾期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考多个职位的,视为无效报名。社会人员在报考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因考生报名表信息不全,导致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三)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人员的相应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考生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四)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公示前因考生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从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聘用资格: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按照时限及要求完成的;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违反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的;导致拟聘职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七)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相关政策,本次招聘工作将适情调整,请考生随时关注。
五、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有关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和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考务咨询详见职位表中联系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852687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