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专技字〔2023〕1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下简称专技类培训)服务,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BF-2023-2730)示范文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专技类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培训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专技类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培训服务计划和收费资金保障措施,对双方的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对消费者突出了风险提示。同时,针对培训服务的不规范行为和预付式消费风险予以特别提示,重点强调了培训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的规范要求。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专技类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示范文本;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宣传推行工作,引导消费者与专技类培训机构签订示范文本。
四、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推行。《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培训服务合同》(BF-2021-2730)示范文本不再推行。
五、示范文本可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
附件: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BF-2023-27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