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人字〔2018〕49号
山东省农业厅
关于报送2018年度农业专业技术职务
副高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4号),现就报送2018年度农业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不同层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的学历条件,乡镇单位要求中专以上,市县单位要求大专以上,省级单位要求本科以上。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三)任职年限严格按聘用时间计算,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三、有关政策
(一)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二)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四)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六)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要求,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
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核要求
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一)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需要退回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
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呈报部门报送材料时提供以下材料:
1.呈报部门(单位)推荐报告、汇总表各1份。
2.申报人员《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A3纸型,须从申报系统中生成、双面打印)。
3.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反映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4.申报人员学历及学位证书,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文件或聘书,《“六公开”监督卡》,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原件,并按格式(附件)顺序粘贴装订。
5.申报人员科研成果及奖励证书以及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材料原件,并按格式(附件)顺序粘贴装订。
6.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和申报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六、纪律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各环节,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七、其他事项
(一)各呈报部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材料,接收材料的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28日。材料报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务必按时报送材料。接收材料时一律不受理各种用稿证明、获奖证明等。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报送材料地点: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省农业厅办公楼206房间。
联系电话:0531-82352840,67866069
传 真:0531-67866068
电子邮箱:sdnyrs@126.com。
附件:评审材料装订目录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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