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经广泛调研和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草拟了《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你们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8月23日—9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电子邮箱522081226@qq.com。
附件:《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具备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职的会计人员,可申请报考或评审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初级、中级、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 初级、中级任职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通过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
四、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在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财务规划与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岗位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四、按本《评价标准》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90学分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
5.具备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中级统计师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会计专业岗位或会计教学岗位工作,连续聘任或履行中级职务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相应年限。
第四章 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以上,成绩显著。
(二)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4.主持完成过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5.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和参与单位发展决策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厅(局)级研究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参与完成国家资助项目或省(部)级资助项目1项以上(以结题报告为准),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4.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5.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6.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7.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正式公布实施;或主持起草的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9.为本行业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厅(局)级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10.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11.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12.被评为全国或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被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以及全国或者全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13.专业业绩突出,主管、指导的财会部门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五)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一)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
1.自2018年起,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因岗位限制未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直至单位同意申报后,按成绩原有效期规定执行。
2.对长期且目前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自2019年起,取得国家或省级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的,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参照省级合格标准,每年将设置环湖地区、青南地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取得环湖地区、青南地区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的当年评审有效。
(二)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取得较高质量的会计调研成果。
(三)任会计师职务以来,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设计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
3.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会计专业管理工作;
5.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五)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2.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4.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8.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财务会计咨询等工作,参与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参与过3项以上重要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以来,连续3年出具审计报告;
9.承担过大专以上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良好等级以上;
10.获得省、部级或行业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奖励;
11.公开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1部以上专著、译著、教材(环湖、青南地区为1篇)。
12.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市(州)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1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现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且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高海拔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定折算工龄)。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不足年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或不符合规定学历(最低学历不低于大专),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年限要求的人员,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推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
二、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审核并加盖公章,向省高会评委会办公室统一报送。经省人社厅、省高会评委会审核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省高会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须经论文鉴定及面试答辩后进入评审程序。申报人员需提交2篇具有代表性公开出版的论文或1部专著、译著、教材,省高会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贡献、职业道德素养、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重要依据。
五、公示和颁证。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通过的人员,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评审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二、本《评审标准》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三、本《评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发现查实,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七、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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