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完善职称制度体系
1.增设人力资源培训专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在教育培训领域(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设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等级设到正高级,职称层级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院校)、讲师团,各级团校,各级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开展试点。由青海省委党校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评价条件标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备后组织实施。
2.促进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规定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为具有相应专业、相应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申报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换发职称证书。
(二)畅通技能人才评价通道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要求,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界限,鼓励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支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1.参评范围。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2.申报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现工作岗位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⑵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⑶资历要求。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⑷专业要求。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相同或相近。
⑸具备我省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业绩条件。
3.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各类企业对照申报条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推荐申报。
国有企业申报人员,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档案由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档案不在我省或无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中央驻青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具委托函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申报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尚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更加注重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尤其要严控高级岗位,并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真正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落实《青海日报社深化媒体融合改革发展先行先试总体方案》(青办发〔2019〕12号),鼓励用人主体发挥作用。对青海日报社下放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青海日报社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
青海日报社须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并按照《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开展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2.简化继续教育线下审验工作流程。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日报社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自主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各系列、历年)继续教育学时线下审核工作,并对整个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的继续教育学时线下审核工作,由本单位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并对整个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强抽查和监督管理。
3.试行颁发电子职称证书。2019年,我省试行颁发电子职称证书,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数据整理、确认、上传、审核、发放等环节的具体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强化职称工作的监督管理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
1.推荐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全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等。继续执行我省职称诚信承诺、失信惩戒制度。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对政治素质不过关和职业失德的,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
2.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3.复核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审核情况(包括申报情况、审核情况、《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等)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复核审定后可组织评审。各级人社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对违反评委会管理制度、程序或超出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4.公示监督。评审结束后,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结果确认。2019年起,设有初级、中级职称评委会的省属事业单位的评审结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的评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按照2019年进行审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当年评审工作,或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评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报送时间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间进行审批;超过次年3月报送的,与下一年职称评审结果一并进行审批或不予审批。
6.责任追究。在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阶段和各环节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以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学术成果、学历资历、业绩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申报人员,一律撤销其职称,列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六)进一步加大基层一线的倾斜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区三州”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函〔2019〕86号),推进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落地见效。逐步推动卫生、农牧、林草、农牧领域开展常态化评审工作。省直行业部门和省内六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已完成的首次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后续评聘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将评审情况、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三区三州”单独划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及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
二、有关事项
(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进度。2019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132号),对今年的职称改革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承担综合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职业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职称改革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做好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组建评委会等工作,同时要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年底前组织开展新设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能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二)关于职称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备要求。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会计人员、职业院校教师以及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卫生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部门作用,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实际,拟定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新的评价标准。拟定时,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业内充分论证,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基本审定后,要提交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同意,连同起草说明、政策依据、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公布实施后,力争年内组织开展改革后首次评审工作。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按照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采取以下过渡性办法,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在县域内建立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四)关于高技能领军人才破格评审。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跨级别申报职称,对论文不作要求。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获得青海省技能大奖、青海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会计等人员职称申报。
1.为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切实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从2019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16〕86号)中“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累计任教20年、10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停止执行。根据省教育厅调研摸底和各地区规范整顿的实际,视情制定有关中小学教师基层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再另行完善有关政策。职业教育机构等属于职业教育范畴的人员不纳入中小学教师系列评价。
今年,我省继续统一下达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数额(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适当增加),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报两部备案。具体申报工作安排,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考试,成绩达到省内统一标准的,在青海省范围内可长期有效。
3.2019年,省少语翻译系列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执行新的评价标准。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公布。
4.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实习教学任务且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教师,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按照现有相应层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称直接申报评审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相同专业)的高一层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无需转换职称系列。
(六)关于学籍验证、论文审验等诚信申报要求
1.学籍验证。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2002届以前的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暂按原规定执行。
2.期刊审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3.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4.诚信申报。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新的职称用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审核盖章,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按要求填写《诚信承诺表》,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三、时限要求
(一)2019年10月,抓紧安排部署。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在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二)11月上旬,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三)11月中下旬,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顺利。
(四)12月,集中开展审批及总结工作。全省各级、各系列、各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结果,均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未按时报送评审结果的,按照本通知关于评审结果确认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五)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底。
凡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开展和完成相关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本年度的审核与备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时间一律按各系列主管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报送评审结果的具体时间确定聘任时间。严重超时的,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认定。
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8258153/825815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0
附件: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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