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农委《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11〕40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官方兽医确认审核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安徽省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及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安徽省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需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masjds@163.com邮箱中。联系人:谢长明,联系电话:2366820
马鞍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12月5日
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是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法》,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检疫职责的具体体现,对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快推进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二、准确把握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 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二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三是在岗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三、严格履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程序 符合首批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须详实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附件1),提供本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证书、所在单位编制文件)。所在地县、市级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逐级审核,并在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认真核实填写《安徽省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附件2);2012年元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述材料文字版(一式一份)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将《安徽省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统一为excel表格)电子版发送到ahsdwwsjds@sina.com。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市确认上报的官方兽医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并将核查无误的官方兽医名单在安徽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最后由省农委发文确认并报农业部备案。确认后的官方兽医由省农委分批培训,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 四、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凡是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即时上报省农委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评机制,建立检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疫谁负责,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事件实行责任追究。要组织对辖区内官方兽医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 五、几点要求 1、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集中力量,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官方兽医确认工作。 2、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检疫证明的出证人员必须是经省农委确认的官方兽医,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出证。 3、要做好已确认的官方兽医与“检疫出证人员” (省农委《关于开展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皖农牧〔2011〕309号)中已明确)的衔接工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人员的关系,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各地在官方兽医确认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嵇斌;电话/传真:0551-3506656) 附件:1.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2. 安徽省官方兽医资格确认人员汇总表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