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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12/31
马农秘﹝2021﹞35号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皖农办医函〔2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地统筹安排好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为“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严明纪律,树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结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二、强化贯彻落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推进综合执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问题,做到权责一致。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媒体、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举报电话:畜牧业司010-59192848,兽医局010-59193344。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皖农办牧〔2015〕18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合肥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和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实施工作要求(农医药便函〔2015〕146号),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是实现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追溯,对提升兽药管理信息化水平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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