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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度农业技术副高中级和基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3/12/3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力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特制定我市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精准培育企业工程师的十项措施。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优化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农业技术副高、中级和基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列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人员在影响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农业技术副高、中级职称申报范围:在我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范围:在我市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有关条件按照《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法字〔2023〕17号)、《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农法字〔2023〕16号)执行。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累计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职称评审。

基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内,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其中,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4号)执行。

(五)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六)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七乡镇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八)破格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法字〔2023〕17号)执行。破格申报的,同时上传现专业技术职称聘书或聘文、所在单位出具的《破格推荐报告》、2名以上本专业具备正高级农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同行专家出具的推荐函(附推荐专家正高级农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农业技术中级适用破格申报。

(九对提交SCI(EI)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发明专利等申报材料的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真实体现;对破格申报、改系列申报、复合型人才评审等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是否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学术技术水平。面试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十申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人员在评审前进行面试答辩答辩采取个人述职和答题等方式进行,面试答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面试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十一)加强职称诚信建设,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和论文、著作、专利、课题、获奖等业绩成果,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类论文著作代写代发、虚假刊发、不当署名等违纪违规行为。凡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公布部门予以取消。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进行填报。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人报送的纸质材料类别、数量及要求

1.《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一式2份(原件,所在单位填报,逐级审核签字盖章)。

2.《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A3纸型,必须是系统导出并双面打印

3.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

4.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s://www.cdgdc.edu.cn)正常查验学历学位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查验报告,可提供证书原件)

5.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约(聘书)(原件)。

6.专家(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表1份

7.《“六公开”监督卡》1份。

8《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等次手册》)原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验审的复印件。

9.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1份(附件3)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有关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经公示无异议、确定申报的,由单位填写《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附件2),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人员材料一同报送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审核把关。

3.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4.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和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时,请一次性上报所有材料,不受理补报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等各种材料。论文及著作发表出版时间、成果及受奖公布时间等截止2023年9月30日。不受理各种用稿证明、复印件及电子刊物。职称申报材料一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呈报的材料。

四、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材料呈报和评审时间要求,采取集中时间受理申报材料的办法,请各呈报部门在2023年1010日至18日(节假日除外安排专人报送。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9号济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二楼

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费分别为每人次160元、360元。评审费收费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材料申报注意事项

2.济宁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表

3.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4.档案袋封面

5.材料装订目录

6.2023年度农业技术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人员花名册

7.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7.doc

济人社字〔2023〕51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济宁市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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