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高级(农艺师、农经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具备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培养中级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种子、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农经管理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了解本行业先进技术,能够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提出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导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区域的推广与应用。
(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农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农业高质量发展专业技术能力。
(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农业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涉农负责人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 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
(四)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1 项,或团体标准 2 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2 项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当地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 4 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 500 人次以上;或编写 1 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 2 部以上。
(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 300 户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农艺(经)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 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按照累计 2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经)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按照累计 5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或通讯作者。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河北省农业系列农业技术专业高级(畜牧师、兽医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畜牧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具备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培养中级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作风扎实。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最低年限数量。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了解本行业先进技术,能够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过程中提出具有学术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引导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区域的推广与应用。
(二)具有较好的实践能力,能够解决畜牧业发展重点工程、计划、项目在本区域的落地实施;具备指导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能力。
(三)掌握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具备传授畜牧(兽医)新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培养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规模养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有服务农业农村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成果评价机构评价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兽.易通.搜集.整理。
(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言的学术报告或发表论文发表论文加微med126v。
(四)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1 项,或团体标准 2 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市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五)参与研发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鉴定),或参与获得专利(著作权)2 项以上。
(六)在适宜区域范围内主持推广实用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新模式,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七)主持编制区域行业规划或重大专项工作方案,并被当地政府采纳;或行业风险预警报告被当地政府部门采纳;或在省级以上检测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被确定优秀等级的;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
(八)在科技成果转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技术讲座4次以上;或开展专业技术讲座、农民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编写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
(十)领(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示范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发表论文加微med126v。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畜牧(兽医)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前七名)1项、或三等奖(前三名)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研发培育的新品种、新产品通过国家审定(登记、认定、鉴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前三名)以上并发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研发的新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并填补国内空白。
(五)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或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五名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兽.易通.搜集.整理。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省部级奖项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省社会科学奖可参照上述奖励执行。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一)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论文发表联系18158525008。
(十二)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主办的技能比赛,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的农业行业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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