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兽医师职称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
(四)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五)获得农业技术系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从事农业农村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六)聘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聘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参与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县级以上农业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3.参与制定标准等1项以上;
4.获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5.获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同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发表论文.加.微med126v3;
3.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3部以上。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从事领域技术当地领先,在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作出一定贡献,或带动区域农民较好增收,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主体;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1项以上;
3.获县级以上农业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4.参与制定标准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写作.指导.加微med126v;
5.获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浙江农业技术能手”“乡村工匠”称号、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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