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畜牧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同行专家推荐(每名推荐专家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填写《专家推荐表》。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四)获得农业技术系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从事农业农村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简称7,下同)、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主持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3个,或登记(认定)新品种6个。
4.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农户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农业相关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国家级乡村工匠”称号等。
(六)聘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聘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九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需要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进行: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农业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兽医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兽医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跟踪兽医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诊疗、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生物安全、细菌耐药性监测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或条件2必须符合一条。
1.主要参与完成上级部门(本级以上政府)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本级以上部门的兽医领域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兽医领域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7)、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级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二等奖(1)、三等奖(1,两项);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3.主要参与完成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配套技术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疫病防控配套技术(规范)2项以上;
4.主要参加研制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或兽用诊断试剂工作,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1项;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疫病净化及无疫区建设、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四)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取得以下条件之一:①主持撰写的政策建议、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实施方案等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经规定程序认定的视同论文1篇以上;②主持撰写省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1篇以上;
3.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或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有较强的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1必须符合。
1.在从事领域技术全省领先,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贡献突出,或带动区域农民增收显著,或主要支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省级以上示范性主体;
2.主要参与完成市级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部门的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7)、三等奖(5),或县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4.参与制定国家标准(5)、行业标准(4)、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3)1项,或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其他标准3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国内外发明专利(2)1项,或主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要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
6.现聘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专家(须有聘书或文件),或获“全国(农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省级以上乡村工匠”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一等奖,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主要技术指导者;
7.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较好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技术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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