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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4/6/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副高级职称人员需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指导、培养中级职称人员和研究生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科研、农业教学、涉农企业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农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指导、培养过中青年骨干或指导过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研究生开展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技,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科研和生产,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解决过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主持或参与实施过市(厅)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或科技攻关项目。

四、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过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

五、主持或参与研发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重大使用价值的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参与过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

七、负责或组织过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八、参与编写过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

九、发表过本领域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获得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

二、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前三名)。

三、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工艺等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并在适宜区域内推广。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前五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五、主持或参与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六、主要承担并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大宗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任务,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经同行认可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主要参与编写完成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3项以上;或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2项以上。

三、经同行副高级职称专家认可的农业农村或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县乡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人员2篇以上,或技术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以上。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

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可由2名以上同行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市级以上申报人员荣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县级及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乡级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乡级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者。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者。

四、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人是指承担科研、技术推广、学术著作撰写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科技、工程项目中,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组织部分的工作,亦称项目执行人、主研人员或骨干人员、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技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技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技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级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技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八、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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