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贵州省农业系列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民营经济组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4年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教育培训、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草学、畜牧、兽医、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地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2024年度全省农业系列正高级和省直单位或其他委托评审的副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安排
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安排,今年全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于8月1日起继续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从2024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用人单位为职称申报人员创建个人账号的功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闭。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系统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从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经单位审核确认的信息和业绩,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三)评委会通知发布及申报人材料提交
1.通知发布。农业系列各地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2024年7月15日前发布工作通知,明确评委会接收材料截止时间等具体事项,细化申报材料上传要求(详见附件),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申报材料。
2.系统申报。8月1日至8月1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材料,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8月19日8:00至8月23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8月19日至8月23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农业系列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同时按此时间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3.论文查重。系统嵌入了第三方知名学术平台论文查重服务功能,该服务能更好地辅助评审专家判断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申报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该服务,选择了该服务的查重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费用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直接收取。经评委会组建单位政策性审查后要求查重的,则必须使用该服务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及材料流转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板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提示,或被风险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省农业农村厅收取材料截止9月30日。
(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1.我省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14号)直接申报农业系列高级职称。
上述申报人员在填报时评审类型均选择“绿色通道”,适用农业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
(六)做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1.从2024年起,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基层副高级评审认定统称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层级从副高级拓展到中级、副高级,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双定向”。各地可采用单独组建评委会或单独分组的方式单独评审。
2.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以折抵一条业绩成果。
3.申报“双定向”中级职称的,可以使用1篇本人参与完成推广应用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折抵学术成果。申报“双定向”副高级职称的,可以使用3篇(其中1篇得到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或在县域内交流)本人参与完成推广应用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折抵学术成果。
4.学历资历达不到社会化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方式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的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两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评审条件业绩,按该职称层级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职称系列除外。
(七)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申报人业绩水平、创新能力、实际贡献,认真落实正高级任职资格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
(八)评审费收取。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统一通过职称系统收缴。职称评审委员会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缴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缴费后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缴费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24:00,各市(州)自行组建的评委会缴费时间由组建单位自行通知,但不得晚于10月10日24: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九)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十)完成时限。农业系列全部评审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评审条件
(一)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67号)执行。
(二)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下派到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为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折抵本专业工作量。
(三)2024年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社会化评审。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五、组织实施
(一)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布年度工作通知,对评审具体事宜进行部署,在规定的各环节截至时间前尽早实施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熟悉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法规政策、业务,掌握系统流程,确保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弄虚作假行为认定之日起记入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单位未尽审核职责,帮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
(四)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政策性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惩戒职称申报中的失信行为。要在开展评审前组织参评专家学习职称评审政策法规和评审条件,指导督促评审专家切实尽职履责,围绕申报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创新价值等,认真审阅讨论、拟制答辩题目、撰写评价意见。专家评价意见不得简单照搬政策性审查意见,须具体、明确、言之有物。
(五)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部门)人才结构、人才引进需求和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岗位聘用的激励作用,在本单位(部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确定当年推荐申报职称的人数。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中不在编制内的聘用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六、评审结果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拟制完成后,及时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暂不发布)、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系统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备案,应保证各项备案文件完备合规,对通过人员存在系统“风险提示”的,在备案报告中应专门说明。评委会判定为“学术不端”“业绩造假”的须明确处理意见。
(三)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认真做好评委会评审结果备案工作,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评委会组建单位沟通,督促其整改落实。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方可发布任职资格文件,生成“评审通过确认单”和职称证书。
七、相关事项
(一)相关评审条件、职称政策、问题解答和操作指南等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汇总发布。
(二)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农业农村厅咨询电话:0851—85283647。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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