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农业系列 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全市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晋中市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晋中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热爱“三农”,勇于改革创新,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践中起引领作用;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一)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
1、学历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对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学历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2004年12月31日前),且任现职满10年(2014年12月31日前聘任)。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毕业文凭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2、资历条件
具备中专(职高、技校、高中),任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满5年(2019年12月31日前聘任);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满4年(2020年12月31日前聘任);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满2年(2022年12月31日前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根据有关规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时间,可按照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禁止不同系列互相跨越、直接晋升,工程系列各类专业工程师不得跨系列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别农业系列职称。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制造、维修等专业的各级工程师,按规定只允许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从事水产、农业机械化工程技术推广工作的工程师须转系列取得同级农业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高一级别农艺(畜牧、兽医)师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分类,所学专业为工学门类的(包括农业工程一级学科下设的各类二级专业,例如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电气化专业),不认定为农学类专业及其相近专业。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对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工作,编写专业教材资料和技术推广咨询服务资料至少1万字;
(2)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规划或对所从事专业技术理论有较深的研究,其学术研究成果对农业生产和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作用或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和总结,形成调研报告(至少6000字)发表论文.加.微med126v3。
编写的资料、计划、规划、调研报告必经主管领导和本单位认可,加盖印章。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有刊号)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二)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1、学历、任现职年限
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从事专技工作相同或相近。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大专学历,任农业技术员满2年(2022年12月31日前聘任);或具备中专(职高、技校、高中)毕业学历,任农业技术员满4年(2020年12月31日前聘任),资历其它条件参照申报农艺师资历。
2、学术水平与能力
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开展科技实践和群众性科技推广活动。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1篇);或能发现生产及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和总结,形成调研报告(1篇)。编写的资料、计划、规划、调研报告必经主管领导和本单位认可。
(三)申报农业技术员
1、学历、任现职年限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专(职高、技校、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023年12月31日前)
2、学术水平与能力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年度考核
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累计不少于任职年限,同时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六、职称系列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评审的,应本着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相近)的原则,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农业技术岗位工作,年度考核合格。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转评条件、程序与正常晋升一致。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范围内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进行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业绩成果符合条件的,首次申报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力、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应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代表共同组成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出具审核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市直部门的申报人,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函报送评委会。各县(区、市)的申报人员,由各县(区、市)人社局审核并出具推荐函,报送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由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汇总后报送评委会。在报送材料时,需将申报人员原件、复印件一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申报推荐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民主评议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职称申报工作,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向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4-3075609。来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邮编:030600。
(四)申报时间。各县(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2月2日—12月6日(节假日除外)期间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资料报送至晋中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晋中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227室)
联系电话: 0354-3039153
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请登录晋中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和查阅。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
如果有朋友想要了解关于职称论文怎么发表?如何投稿?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编为您解答。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 |||||
广东 | 浙江 | 河南 | 河北 | 北京 | 重庆 |
湖北 | 山东 | 湖南 | 江西 | 上海 | 福建 |
天津 | 安徽 | 云南 | 四川 | 广西 | 贵州 |
辽宁 | 山西 | 陕西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吉林 | 甘肃 | 黑龙江 | 海南 | 江苏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