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职改办:
为贯彻沪人(1993)113号文《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认真执行沪府发(1993)8号文《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市农委职改办于一九九四年以沪农委职改字(94)第2号文下发的《一九九四年上海市农口系统职改工作意见》中要求;农口系统各级职改部门应会同本单位教育、人事部门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同时规定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近年来,不少单位认真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深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欢迎。
为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本农业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从一九九七年起,本市农业系列主管部门将率先规范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下发通过专家鉴定的《上海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农委职改办就如何正常有序地开展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区)、局职改办应根据沪府发(1993)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区)、局农业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制定出本县(区)、局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以《上海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中所规定的科目、课时为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定的科目之外的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农业系列继续教育暂定为种植业、养殖业(包括兽医)、农机、水利各专业。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县(区)、局职改办负责实施;中级由各县(区)、局职改办与市农村经济干部培训中心共同负责实施;高级由市农村经济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实施。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校和教师需报市农委职改办备案。
四、参加继续教育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办学单位应发给结业证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业证书应由县(区)、局职改办盖章确认;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业证书应由市农委职改办盖章确认。经市农委职改办和县(区)、局职改办确认后的结业证书,各单位方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记载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
五、按《上海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试行)》进行的继续教育,所取得结业证书,作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从一九九七年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提交完成当年规定的脱产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数证明或结业证书,否则;职改部门将不受理其申报材料。
附:上海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改办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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