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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兽医考试河南考区考生疫情防控注意事项通告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5/4/2
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豫农发〔2020〕13号)规定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4〕31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经各地遴选推荐、省级复核、征求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拟新增思念食品(河南)有限公司等27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省

  一、考生健康及相关要求

  (一)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无异常的考生须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二)健康码为绿码,但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14天到达或途径标有*号城市的考生须提供第1场开考前72小时内的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所有考生均需提前下载打印、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确保信息准确、属实,不得虚报、瞒报;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须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交考场内监考人员;

  (五)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六)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2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

  二、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卡或红卡的;

  (三)不能提供第一场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前14天到达或途径标有*号城市但不能提供72小时内两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需超过24小时)的;

  (四)不能提供《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的;

  (五)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六)考前14天内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次密切接触者);

  (七)考前21天内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八)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九)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

  (十)考前21天内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经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不得参考的。

  三、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四)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七)考生应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八)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须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各地根据本地疫情形势,疫情防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可执行地方相关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郑州市疫情防控政策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附件: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请点击查看)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3日

为推动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5月7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2019年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  申报示范机构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通知》,申报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应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或依托于大学、研究院所或企业的内设机构。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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