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农业兽医师技术畜牧兽医师农艺中级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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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方案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5/4/7
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农医考公告第34号》,现就202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农办牧〔2023〕13号)要求,天津市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化工作已完成。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后,天津市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原纸质证书已全部实现电子化,丢失

  为做好2019年度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含农业技术、畜牧兽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技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业级别

  2019年度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含农业技术、畜牧兽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

  我市(含驻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在津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才在农学、林果、蔬菜、畜牧、兽医等等领域从事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培训服务、技术监督和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三、评审标准

  2019年本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4〕110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

  五、申报数额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企业人员申报数不受限制。。

  六、材料要求

  (一)呈报单位提供材料

  1.《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表》1份,须加盖呈报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2.《报评人员名册》1份,须加盖呈报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3.《委托书》1份,须加盖呈报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二)申报职称资格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需加盖单位印章);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A3纸一式20份,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其中:“任现职后主要著作论文发表情况”一栏,按顺序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名次、刊物名称、发表时间。

  “任现职后主要成果”一栏,分国家级、省市(部委)级、局级,每项均按顺序填写获奖项目名称、时间、等级、名次、证书编号。

  3.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各1份复印件(无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七、时间安排

  (一)8月16日至8月31日:完成系统申报

  (二)9月30日:网上审核截止

  (三)10月9日至10月15日:收取纸质申报材料

  (地点: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河西区西园道5号综合部218房间,联系电话:28450625)

  (四)10月22日至10月29日: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考试。

  (五)11月21日至11月27日:召开评审会议

  (六)12月31日前: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以下载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八、公开方式

  http://nync.tj.gov.cn(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附件:1. 2019年评委会安排情况一览表

  2. 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

  

  附件1

  2019年评委会安排情况一览表

序号

评委会及专业组

评  审  范  围

评审

方式

联系地址

公开网站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材料

时间

拟评审

时间

1

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含农业技术、畜牧兽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我市(含驻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才、自有职业者、在津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才在农学、林果、蔬菜、畜牧、兽医等等领域从事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培训服务、技术监督和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

评审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河西区西园道5号)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

http://nync.tj.gov.cn/

刘薇

郑艳坤

28450625

10月9日至

10月15日

11月21日至

11月29日

 

  

  附件2

  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结合我市农业技术各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我市农业技术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农学、林果、蔬菜、畜牧、兽医等。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业技术专业领域从事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培训服务、技术监督和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农业技术高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中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并担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任职资格后,并担任初级职务四年以上。

  第六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

  (一)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分析方法等。

  第七条  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一)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应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农业技术领域重要或关键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区县(局)级以上科技项目、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等。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市、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或重大技术措施等。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引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的选育、开发。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行业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

  7.主持制定本市、本行业、本地区教育培训管理计划,完成农民教育培训任务。

  8.主持本市、本地区农业管理工作。

  9.主持实验室检验工作。

  (二)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应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农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区县(局)级以上科技项目、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等。

  2.参与制定本市、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或重大技术措施等。

  3.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等。

  4.参与本市、本行业、本地区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工作,或参与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推广工作。

  5.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选育、开发。

  6.参与本行业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

  7.参与制定本市、本地区、本行业教育培训管理计划,完成农民教育培训任务。

  8.参与本市、本地区农业管理工作。

  9.从事实验室检验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额定人员)1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一完成人)1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额定人员)2项。

  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额定人员)1项。

  2.区县及以下单位人员获区县(局)级科技奖励(额定人员)2项。

  3.参加完成科技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获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2项。

  4.获中国或其它国家专利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等2项。

  5.参加制定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6.主持编写(制定)本市、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或主持制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7.主编(或副主编)2万字以上技术培训教材;或完成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累计授课500课时以上。

  8.主持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通过相关机构认证(定),或通过主管部门考核。

  9.负责技术服务与技术开发,累计取得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乡镇级单位人员可为参加人)。

  10.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

  11.主持本市、本行业、本地区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推广工作,推广规模达到50%以上(乡镇级单位人员可为参加人)。

  12.主持完成本地区重大行业工程、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区县级以上单位人员取得或挽回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乡镇级单位人员取得或挽回3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区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为参加人)。

  13.从事科技管理,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承担科技项目,年人均科技专项经费2万元以上;或本单位承担并按时完成了2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组织申报科技奖励,本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二)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应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额定人员)1项。

  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区县及以下单位人员获区县(局)级科技奖励(额定人员)1项。

  2.参加完成科技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获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1项。

  3.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1项。

  4.参加完成区县(局)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农民教育培训项目。

  5.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1项,并颁布实施。

  6.参与编写(制定)本市、本地区、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重大技术措施,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7.编写技术培训教材,5000字以上;或完成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累计授课300课时以上。

  8.从事实验室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9.参与技术服务或技术开发,累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10.参与完成1项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

  11.参加本市、本行业、本地区重大技术、主导品种推广工作,推广规模达到50%以上。

  12.参加完成本地区行业重大工程、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区县级以上单位人员取得或挽回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乡镇级单位人员取得或挽回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13.从事科技管理,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承担科技项目,年人均科技专项经费1万元以上;或本单位承担并按时完成了1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组织申报科技奖励,本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论著

  (一)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1部。

  2.在科技期刊(具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上发表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3.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第一作者学术、技术报告2篇。

  (二)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1部。

  2.在科技期刊(具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1篇。

  3.在省市级以上学术组织、专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第一作者学术、技术报告2篇。

  4.乡镇级单位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2篇,或撰写田间试验研究报告1篇。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外语和计算机条件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符合申报条件而资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1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额定人员前3名)1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额定人员前2名)2项。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一完成人)2项。

  2.资历符合申报条件而学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中的2条,或条件之二中的3条。同时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考试。

  (二)破格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符合申报条件而资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额定人员)1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额定人员前3名)1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额定人员)2项,其中第一完成人获奖项目1项。

  2.资历符合申报条件而学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3条,同时还必须通过两门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或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区县级以上单位人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乡镇级单位人员需经本级政府审核盖章。经济效益需由本级政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培训教材须是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统一印制。农民教育培训授课学时,需提供原始培训记录。被采纳的须提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推广规模须提供成果应用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原《天津市农业技术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33号)规定,现就202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类别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二、报考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兽医全科类报考专业目录(附件1)的,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水生动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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