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爱农业、懂技 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 农业农村现代化中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甬党办〔2019〕74 号)、《宁波市乡村振兴人才发 展规划(2019-2022)》( 甬农发〔2019〕106 号)和《关于深入 实施“两进两回”行动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县委 办〔2020〕2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业机 械、农村能源、农产品初加工等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专 业技术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均可申请评定农民 初级职称。
第三条 农民初级职称的人选必须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具有良 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 重贡献”的原则,重点突出“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导向, 以工作实 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农户的带动效应、取 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初级职称分为技术员和助理级两类;根据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助理级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 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等。评定标准为:
(一)技术员
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或直接从事农业专 业相关技术工作满 3 年。
( 二)助理级
1.正常申报条件:具备以下学历,可正常申报助理级。
( 1 )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2)大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3 )本科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 工作满 6 年或任技术员满 3 年,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 破格申报助理级。
( 1 )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负责人 或任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2 年以上,并热心于 开展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和服务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2)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或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为 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等方面带头人、农业生产先进 个人;
(3 )获得农业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证书五级及以上级别 职业资格证书;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4)参与实施过县农业“五新”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5 )获得县级以上相关农业科技奖励、农业评比获奖或拥 有国家专利。
第六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 一)本人自愿申报;
( 二)所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推荐;
( 三)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四)县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 五)对评审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 六)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县农业技术 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 会,负责全县农民初级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农民申报评定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 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 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对农民职称申报评定过程中营私 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违 纪违规取得的职称。
第九条 凡取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进 行登记造册。
第十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一)积极钻研业务,自觉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 身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 二)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热心为当地农户传授专业技 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 三)主动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 活动,积极引进、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带头搞好科研项目攻关 和农业科技普及;
( 四)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科学规范 使用农业投入品;
(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 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推荐参加象山县农业乡土专家评选;
( 二)推荐参加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考察学 习等活动;
( 三)推荐申报农业科技类项目;
( 四)推荐参加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五)享受县现代农业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职称评定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2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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