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市农业技术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做好我市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在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包括: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农业工程系列职称,设置农业机械化、水产、农业资源环境、热作、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加工与检验等专业。相关专业可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适时调整。
四、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农业技术系列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基层)、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基层)、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基层);农业工程系列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基层)、助理工程师(基层)、工程师(基层)。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基层农业专业技术职称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技术员(基层)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申报。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基层)、助理畜牧师(基层)、助理兽医师(基层)、助理工程师(基层)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未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由2名本专业在职在岗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见附件)。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未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由2名本专业在职在岗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见附件)。
5.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申报。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基层)、工程师(基层)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未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满3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由2名本专业具备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政策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制(修)订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三)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地市(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县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验收,达到区域先进水平。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5.参与制(修)订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政策1项,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 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县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重大重要项目或重点项目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与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协助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市级以上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或参与完成大型项目设计1项以上,或中小型工程项目设计2项以上,通过验收。
(四)学术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1篇,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在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1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部。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起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4. 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5.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 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6.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7.技术方案:指为研究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各类技术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提出方法、应对措施及相关对策。
8.科技奖励: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县级奖励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项。国家部委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的科技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如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广东省科协所属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按照厅级奖励对待。 对没有排名,以荣誉证书等形式授予的奖项,一律按荣誉对待。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9.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须有《科技成果证书》电子打印件或原件。
10.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
11.新品种:是经国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或登记的国家级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原件。
12.科研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及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
13.检测、监测或评估:是指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保护、渔业环境等检测、监测或专项评估。须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任务通知、组织实施方案和报告关键页,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14.研究报告:指农业技术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农业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7.社会效益:指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18.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0.认可:指取得的业绩成果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确认。
21.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地级市, “县”级指县(市、区)级。
22.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3.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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