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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5/12/24

关于公开征求对《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任务要求,我们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

电话:024-23448867

邮箱:shc23448271@126.com

附件:《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辽宁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户籍住址在我省乡镇(涉农街道)以下,在我省农业农村一线,具有一定种植、养殖、农村社会服务等农业技术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农村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事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职称申报评审,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除外。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不作为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岗位聘任依据。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新型职业农民);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农业重大产业、重大项目和农业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评审专业包括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第六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侧重考察新型职业农民的技术水平、生产效益、社会贡献和示范带动能力。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表彰奖励、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情况、示范带动情况等工作业绩均可作为评定依据。

第七条 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业绩特别优秀、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创建特色品牌和有突出贡献的无职称人员实行“绿色通道”政策,打破学历、年限、业绩等条件限制,按照代表性业绩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按照考核认定的方式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中级、副高级职称采取业绩成果综合评价方式实施,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正高级职称采取业绩成果综合评价、面试答辩的方式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三农”事业,享有良好社会声誉,作风端正,群众公认度高。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有农业生产、经营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或技术指导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或相关专业培训。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申报评定条件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相应层级职称申报评定条件。

第十条 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满1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或经营能力较为突出。

第十一条 助理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1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能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解决农业农村一般性技术问题。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技术集中培训累计满3天以上。

(三)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中有一定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二条 中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满2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生产工作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工作开展。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技术集中培训累计满7天以上。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等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审(认)定证书;

2.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引进、推广应用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1项以上,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积极贡献;

3.参与编写专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服务资料等在当地被广泛认可;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交流15学时以上;

4.在市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相关竞赛中获奖1项以上(排名前三名);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因技术贡献突出被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5.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中,带动或服务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县级以上示范社(场、园区等)。

第十三条副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

(一)具备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满5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能够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广泛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工作开展。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技术集中培训累计满15天以上。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等条件中的2项(含)以上: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审(认)定证书;

2.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主导引进、推广应用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3项以上,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积极贡献,并因贡献突出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3.对本行业进行技术示范和技能培训辅导,开展指导或培训3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30学时以上;

4.在市级以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相关竞赛中排名前三的;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农业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因技术贡献突出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中,带动或服务5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社(场、园区等)。

6.主持编制市级以上地方标准1项。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新型职业农民):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及时掌握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能够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集成,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引领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工作开展。注重知识更新,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技术集中培训累计满20天以上。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等条件中的2项(含)以上: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2项以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审(认)定证书;

2.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主导引进、推广应用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5项以上,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积极贡献,并因贡献突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3.主持编写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开展技术指导或培训5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中授课或经验传授50学时以上;

4.在省级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相关竞赛中排名前三的;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因技术贡献突出被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中,带动或服务8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社(场、园区等)。

6.主持编制省地方标准1项以上。

7.将自身所持有的科技创新成果,近3年内成果转化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规定,在农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一)取得农业类高级工职业资格或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后,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二)取得农业类技师职业资格或二级职业技能等级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三)取得农业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后,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一)直接申报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已获评县级专家称号;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社(场、园区等)。

(二)直接申报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已获评市级专家称号;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相关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级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人员。

(三)直接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已获评省级专家称号;或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社(场、园区等);或在全国农牧渔业相关奖项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相关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兴辽英才计划”农业专家。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人员待遇:

(一)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二)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产品、新模式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进修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优先推荐到异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四)在吸纳或遴选一部分具备资质的科技示范主体时优先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进入农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五)在“兴辽英才计划”农业专家举荐遴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可优先推荐选拔;

(六)涉农部门各类农业项目和强农惠农政策要适当向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农民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技术人员,逐步形成项目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融合发展;

(七)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农民培育师资库,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外,申报相应层级职称须同时满足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二)参加农业农村相关业务、技术集中培训,是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农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三)受邀参加培训班授课的,以组织单位通知文件、邀请函、培训班日程安排和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为佐证材料。

(四)同一成果仅按其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五)“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

(六)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工作年限为新型职业农民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的时长,其他工作业绩为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的情况,以单位或企业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荣誉称号不能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需由所在村委、乡镇(涉农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参评,并提供服务当地农业农村生产的业绩贡献材料。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未来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按照《辽宁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辽农字〔1994〕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辽农字〔1998〕117号)、《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6〕8号)评定的相应职称和各市评定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照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予以认定或重新评定,在符合上一级申报条件时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辽宁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辽农字〔1994〕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辽农字〔1998〕117号)、《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6〕8号)等文件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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