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局,州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迪庆州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农业农村局反映。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6日
迪庆州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和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三区三州”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怒江、迪庆州全面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州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迪庆州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主要适用于全州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价,资格名称依次为: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定向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州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品牌建设、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农村能源、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定向评价的专业范围
(一)农学专业。包括农作物遗传育种、栽培、耕作,农业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品牌申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种子监督管理,农业信息服务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农药器械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农药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茶叶、咖啡、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以及相关特色园艺、经济作物的育种、栽培及相关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配方研究与管理、土肥分析与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农田建设和旱作节水等及其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农业环境保护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农业生态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测等及其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和其它动物的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饲草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质量监督检验,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七)兽医(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治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饲料管理与监察,畜产品质量检验,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等。中兽医专业包括中兽医诊断与治疗,中兽药研制、开发、加工和检验等。
(八)农机专业。包括农机器具研发生产、应用推广、教育培训、质量鉴定、安全监理、检测维修和监督管理等。
(九)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养殖与增殖,苗种繁育,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水生生态养护,渔业机械与渔业船舶检验等。
(十)其他在本州内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等工作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定向评价,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申报定向高级职称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定向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履职)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履职)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3年。
3.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履职)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本州内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履职)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4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本州内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履职)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4年。
(二)申报定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满4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定向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独立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撰并出版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等1部。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交流学术论文1篇;县(市)级以下人员撰写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1篇。
(5)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分析报告、科技科普工作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验研究报告等2篇,并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且出具证明。
2.州级单位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其中,须具备第(1)至第(5)中的1项;县(市)级单位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乡(镇)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
(2)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州级以上单位职责范围内重要科技项目2项。
(3)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厅级、州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4)获本专业有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五)、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前五)。
(5)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本级、本专业推广开发和研究项目2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3项,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
(7)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完成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累计推广达1500台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以上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
(9)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10)主持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5000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85%)。
(11)主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完成农机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500人以上,或主持完成农机器具安全检验2000台件以上,或主持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500人以上。
(12)组织开展农艺、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专业的技术培训30场次以上,累计培训人次500人以上。
(13)完成动物、植物与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免疫密度达100%。
(14)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三品一标”认证数量比上一年增幅15%以上。
(15)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快速检测全州每年抽检4000个以上,组织开展定量检测“双认证”工作,配合委派检测机构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40个。
(16)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全州重点龙头企业及“三品一标”企业追溯平台应用率90%以上。
(17)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受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第九条 定向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农业科技推广中业绩突出,为本地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选定并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推广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农业科研或推广项目l项,或多次解决本专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所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下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业务和技术骨干。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或参与合作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农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3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州级单位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三;县(市)级单位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乡(镇)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4)获本专业有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前三)。
(5)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3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本级、本专业推广开发和研究项目3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3项,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
(7)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完成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累计推广达1500台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5项以上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
(9)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10)主持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8000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85%)。
(11)主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完成农机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800人以上,或主持完成农机器具安全检验3000台件以上,或主持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800人以上。
(12)组织开展农艺、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专业的技术培训50场次以上,累计培训人次1000人以上。
(13)完成动物、植物与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免疫密度达100%。
(14)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三品一标”认证数量比上一年增幅20%以上。
(15)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快速检测全州每年抽检5000个以上,组织开展定量检测“双认证”工作,配合委派检测机构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60个。
(16)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全州重点龙头企业及“三品一标”企业追溯平台应用率95%以上。
(17)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县(市)级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延迟申报高级职称定向评审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末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农业相关专业学历。取得非农业相关专业的人员,须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所要求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在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由州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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