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服务,健全评审规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条 地区、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评委会和评委会专家库,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 评委会组建由组建单位根据行业事业发展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组建方案。组建评委会应明确开闸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层级、评审区域、人员范围等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
第五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系列或同专业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系列或专业;
(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人员到位。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核准备案材料应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 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省直用人单位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 二)广州、深圳市用人单位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 三)地级以上市用人单位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地级以上市市直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县、区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 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区或领域,用人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 五)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六)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须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高校、 自主评审单位需委托评审的,可自行确定并出具委托函。
我省未开展评审需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专业,申报前材料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后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应提交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第三章 评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条 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件;
( 二)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 三)具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较高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规定,有较强的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 一)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活动安排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 二)拟定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按方案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 三)受理申报人申报材料,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委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
( 四)对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 五)组织对申报人学术报告、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的水平鉴定。
第四章 评委会专家库的设立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原则:
专家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 5 倍以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 3 倍。
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次。除正高级评委会外,评委会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且数量不少于入库评审专家总数的 1/3。
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应全部由中级以上职称评审专家组成。
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 1/3,新设置的评审专业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应当有 1/3 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 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 1 年以上。
第十六条 除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广东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和行业紧缺人才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入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入选。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程序:
(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组建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函向专家所在单位遴选推荐;
( 三)专家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 四)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
( 五)评委会组建单位将评委会专家库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备案管理,核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核准备案。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调整专家库中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审专家。
第五章 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3 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议前 5 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公室按评议组人数分别抽取正选专家和备选专家,并依次通知确认。
同一评议组中,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但同一评议组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3。
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委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专家从各评议组专家中产生。若评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议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
不设评议组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确认组成。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但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 1/3。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评委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
( 二)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 人;
( 四)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9 人;
( 五)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取并确认的评议组专家或评委会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从评议组其他专家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超过 3 名专家作为应急备用,或作为评议组或评委会的监督专家。具体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或评议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原则上应重新抽取评委会专家或评议组专家。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设评议组评议的,评议组由组长主持,在全面审阅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基础上,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委会专家应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 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评审必须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组建单位决定。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三十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 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 10 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鼓励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职称名称进行公示,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步公示。
( 一)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二)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获取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 三)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 一)申报人提出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二)申报人凭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或投诉。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审核意见的,申报人可在前款规定的审核期满后直接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申请;
(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重点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核查结果;
( 四)对于明显不适当的投诉可不予受理,同时做好细致解释说明工作;对恶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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