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个人,组织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个人包括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 二)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 五)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四条 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 二)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 四)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 一)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 3 年;
( 二)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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