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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条件】遂宁市农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1/27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遂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进一步完善农业系列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农〔2019〕4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农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评价我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遂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农业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我市评审的农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为员级和助理级)、中级和高级(为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3个专业类别:农艺专业、畜牧专业、兽医专业。

(一)农艺专业。包括从事农学、园艺(含蚕桑)、植保、土肥、农业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教育、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等)、农业工程(含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包括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包括从事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可由所在工作单位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不得申报。

2.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3.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涉及重大案件还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4.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5.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或农户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的能力。

4.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需到生产一线服务每年24天以上,每年服务养殖场(户)60次以上;申报高级农艺师,市级到生产一线(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每年12天以上,县级、乡(镇)级到村、社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每年50天以上。

3.具备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种养大户、种养基地的能力,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申报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需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每年15天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申报高级农艺师,市、县级需每年开展技术培训(室内培训或实地技术培训)2次以上,乡(镇)级每年开展技术培训(包括乡镇广播讲座等)30次以上。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申报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每项在5家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应用;申报高级农艺师每项推广面积,粮油作物10000亩以上,或者经济作物3000亩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获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或示范推广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2项,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业专家鉴定或认可。

(4)主要承担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表扬)或经验、点位被采用一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行业性或区域性规划等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6)申报高级兽医师需作为主要完成人顺利通过省级以上春秋防调研2次以上,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1次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指导辖区内1家以上规模养殖企业通过省级非洲瘟无疫小区或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等。申报高级农艺师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个人优胜奖或同等奖项及以上奖项1次以上。

(7)申报高级畜牧师需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核心育种场建设或认定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或资源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地方特色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优质饲草2个品种以上(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8)参与完成(前2名完成人)品种改良、土肥开发、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区划、畜牧兽医类、水产养殖、渔业资源养护与增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项目2项以上,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9)参加品种选育或引进优良品种,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证书获得者,认定或登记的前5名完成人。

5.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能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等专业网站等查询,需提供查询截图、论文专著收录截图、论文查重报告(查重率不超过30%)等佐证资料。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贫困县全脱产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显著被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综合帮扶凉山脱贫攻坚工作队专业技术人员,帮扶期满1年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3年帮扶期满,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对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五)对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资格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职称或农业系列中非对应专业类别职称,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平级取得相应农业系列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职称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国家、我省、我市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六条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实行中级及以上职称实施全员答辩制度。在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被省级部门考核优秀的人员或凉山州综合帮扶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实行免答辩政策。免答辩与提前申报、破格申报不能累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遂宁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仅对副高级职称及以下适用。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证明,可由相关新型经营主体和县级及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共同认可出具。

(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可提供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技员”等证明材料。

(四)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可提供本人主持或参与项目的资料或证明。

(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七)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部级奖项。

(八)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遂宁市政府或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九)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

(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一)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二)基层指乡镇。

(十三)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若国、省相关评审条件有变化的,以新规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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