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职称
新闻动态
执业兽医 兽药动态 学历提升 兽医职称
兽医课程
兽医全科 水生动物 兽医学历
宠物课程
线下面授班 软组织外科 犬猫骨外科
宠物麻醉 实验室检验 犬猫皮肤病
小动物肿瘤 兔子疾病诊断 乌龟疾病诊断
鹦鹉疾病诊断 实战猫病学 宠物急诊
人才招聘
宠物招聘 畜牧招聘 水产招聘
 兽易通 > 兽医职称 > 江苏 > 正文
扬州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4/13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部署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6〕4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年度评审计划。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照《扬州市2026年职称评审计划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序时进度,完成年度申报、审核、评审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表中未涵盖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可向省级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请登录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信息查询”—“职称评定”专栏(https://hrss.yangzhou.gov.cn/ggfw/zcpd)获取。

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年度初定计划。我市中级职称初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受理月份为8月与10月。县(市、区)及功能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初级职称初定工作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月份为2月、5月、8月及10月。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级职称初定工作,受理时间安排按《扬州市2026年职称初定计划表》(详见附件3)执行。初定申报渠道、受理时限与方式按《关于扬州市职称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扬人社职〔2025〕28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平台。全市各级别职称申报(含初定)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部分职称系列(专业)申报平台存在差异,如卫生系列(正、副高)、生态环境工程(正、副高)、石油化工工程(正、副高)、数字经济(电子信息)工程(正、副高)、农业系列(正、副高)等,具体以其年度申报通知指定网站为准。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中央驻扬单位或外省驻扬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至市人社部门,经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委托函未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评委会不得受理。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人原则上截至申报当月已连续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三、申报评审政策

(一)申报依据与基本原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资历与业绩计算时间。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三)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绿色通道”按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我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与各系列(专业)当年度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同文部署、同步开展。

2、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3、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上述人员在所在单位内部公示时,应将除涉密内容外的业绩材料单独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我市对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实行中级职称“免初级”直报政策(仅限我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历资历要求如下: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高技能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五)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

1、取得国内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中级与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2、取得国际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其中高级职称比照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规定执行;我市中级职称比照认定按《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22〕119号)和《关于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5号)规定执行。

3、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类职称。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职称系列(专业),对初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档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等5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基层岗位“三定向”。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八)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经我市批准的各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基地名录详见附件4),可根据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3年及以后每年各级别职称继续教育总学时均需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2/3。2022年及以前仍按初级48学时、中级72学时、高级90学时标准执行,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2/3。教育、卫生等系列(专业)对继续教育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重点政策调整。

1、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自本年度起,我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统筹推进面试答辩工作,将其作为人才评价的关键环节。年度评审人数不超过50人的,原则上实行全员答辩;超过50人的,鼓励全员答辩,或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样答辩。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组织答辩的,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积极探索量化赋分、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对于其中成效突出、操作性强的做法,将择优予以推广,持续推动人才评价方式不断优化。

2、“613”产业体系重点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扩面。计划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613”产业体系相关企业,开展新一批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资格申报,具体文件另行通知。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4、我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执行。

四、评审申报审核

(一)申报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审核、评审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发现承诺不实的,按规定撤销职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单位审核负责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有关代理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制。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各地人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流程随机抽查。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职称评审组织

(一)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当明确评审系列、评审层级、评审对象范围、评审专家构成、评审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评审准备。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评委会活动申请表》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报告,说明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前期准备情况。

(三)专家抽取。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25〕5号)文件执行。

(四)结果公布。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设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与市人社部门联合确认公布;下放至各县(市、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确认公布;下放至企业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企业确认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公布并颁发省人社部门统一格式的职称证书,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证书。

我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企业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备案。评审工作总结须对评审专家抽取情况、评审质量控制情况、结果公示情况、绿色通道通过人员情况、党政机关交流任职干部评审情况以及委托评审人员情况等单独作出说明。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考核、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诚信管理。申报人存在《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违反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或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评审专家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二)严肃评审纪律。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但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人社部门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单位、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市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附件:

1.扬州市人社部门职称工作咨询电话

序号

地区

联系方式

1

市本级

80978112、80978113、80978172

2

宝应县

88282160

3

高邮市

84682190

4

仪征市

83440167

5

广陵区

80825095

6

邗江区

80981853

7

江都区

80804255

8

经济技术开发区

80978892

9

生态科技新城

80979957

10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80303081

2.扬州市2026年职称评审计划表

26

扬州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中级

全市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

市农业农村局

7月—8月

10月

80988637

3.扬州市2026年职称初定计划表

25

市农业农村局

助理级
       员级

农业技术、农业工程

10月

80988637

文昌中路460号市农业农村局

4.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名录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

相关文章
 广东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共平谷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平谷区教育委员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招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贵阳贵安农业系列
 关于公布2022年临沂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
 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河南省举行女子专场招聘会就业之路越走越宽
 福建省农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国畜牧兽医职称信息
广东 浙江 河南 河北 北京 重庆
湖北 山东 湖南 江西 上海 福建
天津 安徽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辽宁 山西 陕西 宁夏 新疆 西藏
吉林 甘肃 黑龙江 海南 江苏 内蒙古
论文专利
 畜牧兽医论文征稿
 论文指导、职称评审
查看详情
农业畜牧兽医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
查看详情
著作出版和软著申请
   软件著作权
查看详情
常用工具
我要招聘
我要找工作
兽药查询
宠物用药
学历提升
宠物人才网
执业兽医师报考(免费试听)
兽易通APP客户端>>
考试介绍
一站式指导
报名时间
报名提醒
准考证
打印时间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一键安装做题  累计下载用户:10万+
   抖音号       快手号       视频号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兽易通(全国执业兽医考试网)
论文发表
评审入口
在线客服
评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