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
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2〕72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市旗县区及以下各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基层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推行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基层林草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林草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申报基层林草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林草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其他学历,从事林草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申报基层林草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2.具备其他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林业和草原工程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能力
1.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撰写技术报告的能力;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的人员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盟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参加林草行业2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3.获得林草行业相关专利1项以上;
4.参加制定林草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参加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或技术报告2项以上;
6.参加林草新品种或良种选育与推广1项以上;
7.参加林草专业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产品设计1项以上;
8.参编与林草工作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且完成1万字以上的撰写工作量;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林草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 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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