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员
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评价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能力与业务水平,持续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夯实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基础,结合包头市旗县区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市旗县区及以下各类事业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文物保护类:包括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文物考古类:包括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文物博物利用类:包括从事文物博物的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品德放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
第四条 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基层馆员、基层助理馆员。其中,基层馆员为中级职称,基层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基层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遵守行业规范、单位规章制度,积极为包头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九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申报基层助理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在文物博物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其他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基层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操作标准和规程,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能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专业工作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培养、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在2、3、4条中任选一条:
1.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博物相关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其中: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应对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某一领域或某一门类,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应能够参与完成1次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2)从事文物保护的,其中从事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的,应能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能够参与制定旗县区级以上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修缮复原设计方案,或有若干独立修复或复制的作品受到单位肯定;从事文物保管、安全、监测、鉴定的,应在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建档、监测等工作中参与完成50件(套)以上,或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文物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保护水平,参与多次基层文物鉴定工作;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参加过1次以上文物遗址的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或参与基建调查10次以上,或参与1项市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
(4)从事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的,其中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应参与2项以上一般性陈列的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常设、临时展览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及主要制作工作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策划完成2项一般性社会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能撰写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熟练地进行讲解;从事文创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应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研发文创产品6种以上,或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3.参与编制展览方案(包括展览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图纸、制作方案图纸、重点文物创新展示设计方案图纸、文物数字化展示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等)、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宣传活动策划方案等2个。
4.参与编写出版专业书籍1部以上。
第十三条 基层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能力,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博物利用及相关展览展示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文物博物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七条 本标准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包头市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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