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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兽医职称 更新时间:2026/5/16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要求,现对汕头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24年度高、中、初级人员和农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人员以及认定通过的2024年度中、初级人员(名单见附件)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5年6月17日至23日止。若对通过人员取得资格有异议,请书面向我局反映,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要签署真实姓名。受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精神,积极培育我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激励乡村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制定的《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在汕头市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烹饪、家政服务、农村电商、传统技艺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专业人才。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是指申报乡村工匠职称评价获得该职称序列最高等级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四条申报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获得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2. 获得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汕头市乡村基层一线从事相关工作,并在汕头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

  人才流动到市外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无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或已领取退休待遇的,不再申报或继续享受补助。

  第五条申报材料。

  1. 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申请表;

  2. 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开通金融功能社保卡复印件;

  5. 在汕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材料;

  6. 单位或社区(村委)开具的从事相关工作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1. 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申报通知,由人才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2.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发放补助人才名单;

  3. 公示。拟发放补助人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4. 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审批意见,将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个人。同意发放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将补助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不同意发放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或人才个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补助标准。对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5年。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每年由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考核年度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人才享受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人才多次入选本市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贴等相关项目的,按最高的补助标准发放。

  第十条人才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需的生活补贴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政策解读:《汕头市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解读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现对汕头市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次评审)通过的2022年度中、初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详见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若对通过人员取得资格有异议,请书面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反映,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要签署真实姓名。受理单位:汕头市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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