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基层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农牧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农牧局印发《兴安盟基层农牧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兴人社发〔2022〕174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盟基层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 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农牧业行业特点和基层农牧业工作实际,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基层农牧业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和鼓励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基层,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旗县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农牧业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农牧业职称分为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4个类别,职称级别为基层中级,基层中级职称名称为:基层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基层工程师;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基层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第六条 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职称,统一发放基层(定向)电子证书,限在兴安盟的旗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基层职称时使用有效。基层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中级职称评审或定向的兴安盟基层中级职称评审,但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种职称。
第七条 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评审。
第八条 基层中级职称和社会化中级职称在旗县区以下地区享受同等待遇。各旗县区根据本旗县区岗位设置使用情况,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好岗位聘用、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热情,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逐步建立健全基层职称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 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申报基层农牧业中级职称应在取得下一级本专业职称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以从事本专业工作实际年限为准。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基层工程师 (农机、水产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农机、水产专业工程技术领域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基层农艺师、基层畜牧师、基层兽医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著作1部以上;
3.参与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畜产品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 (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4.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5.参加完成一项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盟级以上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6.参加培育一个新品种,通过国家、自治区品种审定登记;
7.参加引进推广一项省内外新技术,并有所改进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盟级以上先进水平;
8.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十五条 基层农机、水产专业工程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2.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参与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畜产品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牧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参加完成一项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5.参加引进推广一项省内外新技术或新设备,并有所改进 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盟级以上先进水平;
6.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 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农牧业专业相关,且为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若非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需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满1年,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结业(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农牧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通过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二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不当书名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或存在《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安盟农牧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关于对《兴安盟基层农牧业等六个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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