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引导和鼓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基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为全盟水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结合兴安盟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2〕71号)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盟各旗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水利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具体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务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陆地水文、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壤改良等。
第三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水利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水利中级职称评审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水利中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同年申报。申报全区统一的社会化水利高级、中级职称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职称。在参评基层水利高一级职称时,“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水利职称与社会化水利职称取得资格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五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水利中级职称用于在从事基层水利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使用。向盟以上或区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水利中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岗位聘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八条 申报中级职称须在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严格在核定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中专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能够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水利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关注和了解本专业科技前沿发展动态,所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对本专业技术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能力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师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参与过旗县级以上水利项目的相关技术工作,参与科研、开发以及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
2.作为参加者,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并取得一定成效。
3.参加完成基础技术资料或科技文献整理,或取得的检测监测数据,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4.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5.具有指导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参与技术攻关,在解决重要技术难题上有所突破,得到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申报基层水利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担任过中小型工程运行管理或中小型流域、区域性水利综合技术管理的专项技术负责人;或参与完成重点工程的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项目1项以上。
3.参加完成盟市级以上水利科研试验项目1项以上,或担任过课题负责人1次以上。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5.撰写完成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报告、技术总结、施工方案等1篇以上。
6.在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取得水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技术成果报告、课题研究试验报告或者论文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末;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业绩”、“报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兴安盟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安盟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关于对《兴安盟基层农牧业等六个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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